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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变机动车”该由谁来埋单?
http://www.scol.com.cn(2018-1-17 8:05: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公布后,已经存在的超标车今后还能不能上路行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16日对此表示,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如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会承担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的法律责任。(1月16日中新网)

  近日,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按照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半数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变成“机动车”。这就意味着,在一些控制机动车的城市,这些“机动车”就没法上路了。在没有控制机动车的城市,车主也得领取牌照、驾驶证等才能上路行驶。但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进行注册登记,这就意味着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想像机动车那样领照上路也是不可能的。

  电动自行车变成机动车,这个“锅”不能甩给车主。试想,有关部门如果早一点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那么,电动车生产企业就会按照规范去生产,如果不按规范去生产,那后果只有由厂家自已负责。如果民众明知有这样的规定,而仍然购买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那后果由车主自负。但长期以来,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格。由于现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缺陷、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进入市场。

  既然当初没有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那民众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购买了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那民众没有责任,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违法也不违规。现在突然之间这种电动自行车变成了“机动车”,很多地方不准上路了,这个损失如果让车主自行负责,那车主真的比窦娥还冤。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类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变成“机动车”这没有什么错。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可列为机动车,也是应该的。但为了减轻民众的损失,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列为机动车,应该设立一个过渡期。

  过渡期内,除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外,应该对现有已生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得销售。另外,要采取多种模式,消化处理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比如采取报废补贴,回购置换,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减少群众的损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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