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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败诉,假酒问题解决了?
http://www.scol.com.cn(2018-1-8 7:59: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月7日《北京青年报》)

  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这里不必去追问,两次都败诉,表明职业打假人至少是在法律上并不占理。职业打假人败诉,经营茅台酒的那家销售商可以松一口气了,可是,消费者这口气能“松”下来吗?案子是判决了,没有做出对职业打假人有利的判决,但经过贵州茅台厂家鉴定过的那些假冒茅台酒,是不是就可以依然摆在那里售卖?今后谁来发现假茅台?

  不错,江小华确实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且还涉及10起打假官司。他买假酒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因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靠知假买假获利。这样的打假行为,的确像报道中说的那样有些“浪费司法资源”。据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这也是一种较为明确的指向,旨在提醒职业打假人,如果再靠知假买假获利,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

  然而,阻击“职业打假人”留下的空白谁来填补?现在是职业打假人应离开之时吗?必须承认,职业打假现已出现了异化。最初那批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时,不仅是为了牟利,还兼有公益性,间接起到了阻击假冒伪劣产品害人的作用。可近年来,职业打假有变味儿的趋势,不少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利,不惜借机敲诈商家或企业,以至于有人调侃很多职业打假人简直成了“职业索赔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似乎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乱象”,职业打假人在诉讼的几乎所有案件中,基本在一审阶段就全败下阵来。

  职业打假人,这个称呼听起来有些怪异,而且,这些打假人根本不是“职业”而是“业余”,因为这个“职业”没有获得任何官方机构的批准。而打假,说穿了就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本该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为什么打假非要落到民间人士的头上?这倒不是说这些打假人的境界有多高,而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没有履行好。试想,为什么打假人都知道的假货,监管部门就不知道?而监管部门才是真正的“职业”部门。

  打假人的队伍需要规范,这点毋庸置疑。可是,如果把打假人赶走,那么,留下的打假空白由谁来填补?赶走他们没问题,但赶走后假冒伪劣依旧猖狂,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且还缺乏监管,使假冒伪劣逍遥法外,那么过早赶走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有些不适合时宜?

  假冒伪劣,人人痛恨,而职能部门往往又力不从心,那为什么还要赶走职业打假人呢?职业打假人不可能一直存在,他们的存在会有一定阶段性。在市场还缺乏规范,假冒伪劣还较为猖獗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就是遏制假冒伪劣害人的好帮手。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消维护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还有对不良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因专业知识的匮乏和成本太大而放弃,而这时,熟悉法律规定、对维权条件熟知、对维权技术和流程熟练的职业打假人,就是对维权的有力补充。

  总之,支持赶走职业打假人,可赶走他们,谁去主动发现假冒伪劣?职业打假人该不该离开,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如果假冒伪劣变得稀少甚至消失,那么职业打假人就该消失。看到消费者频繁上当受骗,而监管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缺少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就帮助其拔掉了一些“毒刺”,可这时又有人跳出来喊停,把打假人赶走,这怎么看都有“助纣为虐”的意味。由此,赶走打假人可以,但前谁来有效打假?(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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