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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的“新解释”应灵活运用
http://www.scol.com.cn(2018-1-18 8:33: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属于例外。这是“婚姻法24条”的内容,它意味着,夫妻一方借款,双方要共同承担这一义务。当然,它的法律前提是——借债是为了夫妻的改善共同生活。有人离婚时独揽债务,把财产全部转给配偶,逃避借债,“婚姻法24条”很好地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婚姻法24条”并非没有漏洞。比如,有的人对配偶不满意或对家庭不如意,存心想离婚,就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举债,离婚诉讼时借“24条”将债务分担给对方,这当然是与法规的初衷相悖的。与借债“坑友”相比,离婚分债“坑偶”的可恶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深受其害者呼吁修改“婚姻法24”,民间甚至出现了“反24条联盟”。

  正是基于对防止“坑友”和“坑偶”的双重考量,最高法对“婚姻法24”做出了新的解释。这一次解释的新内涵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债共签”。也就是说,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如此的补充,保障了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是“婚姻法24条”的补丁,令人欣慰。不过,在笔者看来,“婚姻法24条”的“新解释”还需灵活运用。

  首先,“共债共签”不妨多样化。借债是在债务人配偶认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确保了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毕竟,有她(他)的签字画押。然而,这将增加债务、合同关系的成本。想想看,带着配偶和婚姻证明,搭乘飞机到外地签合同,这不是额外的成本和手续吗?现在是网络时代,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的认同可否代替当面签字,以此减少借贷、交易成本呢?所以,落实新解释,应当将“公签”多样化。

  其次,“共债共签”不是所有“夫妻共债”的对立面。一个家庭,夫妻有共同的使命让她变得更好。一般而言,一个债务的发生,哪怕它没有“共签”的基础,哪怕它确实超出了“生活所需”的范畴,也有改善、提高夫妻家庭生活的美好初衷。这样的表述很好懂,比如,一个人借债开办公司,你能说借债的意义是为了债务人独享美好未来?很多时候,举债发展就像一场赌博,赢了,你们夫妻共同享受;输了,你一个“我没签字”就打发债主,这公平吗?因此,“夫妻共债”的大原则不会也不应轻易改变。

  “婚姻法24条”的“新解释”是更大善意地弥补之前的漏洞,它并非完美得无可挑剔,或许不久,就会有新的漏洞出现。但是,我们相信司法部门能灵活运用,考虑多种因素,权衡各个方面的利益,做出即合法又不违背常理、情理的判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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