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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刑拘店主 构罪嫌疑值得商榷
http://www.scol.com.cn(2018-1-31 8:07: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23日,两名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刑拘(据1月30日《新京报》)。  

  坊间流传过这样一个典故,说是一贼将拴牛绳解开之后直接将牛偷走,牛主人并没有察觉。另一人路过看着拴牛的木桩不错,随机想拔走据为己有,可就是拔桩的响动惊醒了牛主人,结果被抓扭送县衙。荒唐的还在后面,县官大老爷没有追究牛的去向,却认定拔桩的就是偷牛贼,打了一通板子后关进大牢结案,这就是坊间俗称的“偷牛无罪,拔桩坐牢”。  

  安装工人在三楼楼顶作业,城管执法人员以违规施工为由责令其拆除,这也是正常的执法程序,但就在作业工人拆除所安装的广告牌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不顾劝阻,将安装工人运送材料的三轮车和上下楼的作业梯给暂扣拉走,把正在拆除广告牌的两名作业工人“凉”在了楼顶,因天气寒冷,欲下楼做短暂休息的一名作业工人欧某只能绑着绳子向下滑落,结果失手坠亡。很显然,欧某的坠亡与城管执法人员抽走作业梯存在直接关联,但涉事城管执法人员仅被免职、停职,以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而一般情况下,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涉及犯罪。  

  然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事件采取的处理方式颇让人品味,按说,是城管执法人员抽走作业梯直接导致安装工人的坠亡,依法应当对涉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的城管执法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却将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这不免让人觉得是“偷牛无罪,拔桩坐牢”。

  的确,图文广告店老板在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擅自让工人安装广告牌,确是违规。如果猜测不错的话,安装工人想必也没有取得高空作业相关资质,但这并不是导致欧某坠楼死亡的必然原因。更何况现场多名作业工人证实,欧某选择顺绳下滑休息,既不是刘某的授意,更不是没人阻拦,完全是由于“城管抽梯”后的无奈之举,说白了,没有“城管抽梯”,刘某的违规安装并不会造成欧某的坠楼死亡,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既不符合逻辑,更是在选择性执法。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尽管刘某安排员工在不具备安全规范和资质的前提下进行高空作业,确实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却是“城管抽梯”,也恰恰是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规范和漠视作业工人生命安全不顾劝阻抽走作业梯,才直接导致作业工人的坠亡。公安机关不去追究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城管执法人员,却对图文广告店老板采取刑拘措施,让人不能不怀疑其中存在“偏袒”城管执法人员的成分。  

  诚然,没有图文广告店老板刘某的违规在先,确实不会造成作业工人的违规操作,不会形成最终欧某坠亡的惨剧。但刘某的违规并不是导致欧某坠亡的必然,恰恰是城管执法队员的失范执法和玩忽职守,才这直接导致违规程度的升级并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在笔者看来,刘某的行为充其量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对欧某的坠亡需要承担相应的违规和民事赔偿责任,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十分牵强;而涉事的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及时赔付欧某家属70万元,也恰恰从另一方面佐证他们对欧某的坠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主犯”属于“违规违纪”,对“从犯”却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岂不是荒唐? 

  “偷牛无罪,拔桩坐牢”是坊间对司法不公的一种百姓诠释,他也提醒现代司法部门慎用手中的司法权利,不让真正需要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让普通群众为权力违法埋单,尤其是在当前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党纪政纪处分绝不应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挡箭牌”,公职人员与普通群众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也必须平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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