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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早产”司法严肃性流产
http://www.scol.com.cn(2018-1-23 8:12: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实名认证微博@记者谈春平 报料称,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判决文书“早产”,落款时间甚至比开庭时间都早了9天。这则报料信息被多名网友转载,引发关注。(1月22日西部网)

  该案中其中一张落款为2017年12月1日的《传票》显示,被传唤人侯某须在2017年12月8日10时前到定边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但该院涉及这一案件的判决书落款时间却成了2017年11月29日。出现这种判决书“早产9天”的情况,无非有两个原因,要么是该案“未审先判”,要么是法院大意,将落款时间写错。

  如果是未判先审出现的错误,那这个错误是十分严重的。现行司法程序中,“先审后判”是个最基本的常识、最起码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庭审尚未结束,判决便已“早产”,这是对司法程序的违背。先起草判决书,说明法官“未审先判”。法官事先就定好了调子,不但心中早已对案子有了一个定论,而且已把“判决”落实到了文字上了。至于庭审只是走走过场,双方的辩论也只就变成了一场游戏而已。于是,法官在庭审时不再认真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不好好地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等程序走完,就草草地闭庭了。不仅使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没有了互信,也使司法诚信荡然无存。

  制作判决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来不得半点马虎。就算是真的由于马虎是打印出现了错误,但也会使公众认为,法律在这些法官眼里就是儿戏。一般情况下,法官作出判决后,把判决书送法院相关部门审核校对,核准后再寄发。出现这样的错误,这绝对不是单纯的“打印错误”的问题,而是办案的态度问题。如果法官有一点责任心的话,只要对判决书认真校对,这一问题是很容易被纠正过来的。毕竟哪一天审这个案子,法官心中肯定记得很清楚。

  法官代表着法律的脸面,判决书代表着法官的脸面。判决书是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文书,对语言文字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其语言特点就是准确、严密、庄重。通常情况下,向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应该是核对了再核对,多层把关才能发送。之所以出现严重错误没被发现的情况,除了说明法院工作人员失职外,也说明这个法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在一些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使法官没有更多的精力用在办案上和对判决书的校对上。

  判决书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载体,是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体现。如果判决书有意无意搞错,容易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败诉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不信任感,使法官的形象大打折扣,削弱了诉讼对纠纷的解决效果,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也减损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该法院对“该判决文书早产9天”要认真进行总结、剖析,不再片面追求结案率,法官也要办好每一个案子,使每一个案子都能经得住时间和社会各界的检验。(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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