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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银行服务不能止于“离柜概不负责”
http://www.scol.com.cn(2017-12-17 9:50: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关注: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12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人非圣贤,银行工作人员也会出错,多给了储户钱,储户自然要归还。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法律的角度看,储户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是要归还的。不过,储户之所以赌气不归还,是对银行单方面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抗争,自然,这种方式不足取,但银行却需要反思自己的服务。

  据了解,现在许多银行已经取消了“离柜概不负责”,但在早先,银行的柜台上几乎均有“离柜概不负责”牌子的,而实际操作起来,则是如果银行多给了储户钱,则要索回的;如果是少给了钱,银行则百般刁难。其实,这一方面是银行缺乏服务意识,或者服务能力不强,另一方面是实施双重标准,对储户一套,对自己又是另一套,是不公平做法。一直以来受到民众的诟病。

  银行是为储户服务的,银行和储户是平等的,对于所作的规定,应该是双方均要遵守,且银行的任何规定,均要符合法律规范。但像“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却是与法律不相符。只约束了储户却没有约束银行,是银行在搞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确切地说,“离柜概不负责”银行是不能说更不能做的。

  “离柜概不负责”显然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但反思银行服务显然不能止于“离柜概不负责”。这需要银行先反省自己的规定,所有的规定均要讲究公平,均要符合法律规范,而相关监管部门则要对银行的所有规定进行清查,看看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要对银行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要追责到人。银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让所有不平等的规定彻底退出,不再损害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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