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横河镇某银行网点要求取22400元,哪知银行柜员一时失误,却给了她24000元。秦小姐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 “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所以没有理会银行的催讨。6月26日,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法院就作出判决,秦小姐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2月16日澎湃新闻网)
这是一则五年前的新闻,也早已有了定论。现在,它再次被媒体拎出来,且成为公众广泛参与讨论的事件,足可见它具备话题性和警示意义。
早几年,银行网点都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而从平等的角度分析,“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既约束储户,也应约束银行柜员。所以,秦小姐认为她可以不归还多得的1600元。然而,法院判决为——这1600元属不当得利,秦小姐应返还银行。
尽管很多人还沉浸在“银行霸王条款”与“判决不公”的情绪里,但储户返还不当得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可见,慈溪法院的判决是公允的判决结果。当然,银行张贴出“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一方面是提醒储户认真清点,另一方面,也存在逃避责任、不归还“长款”的侥幸。然而,如果储户有确凿证据证实银行少给了钱,他们是赖不掉帐的,法律同样支持储户维权。
法律人士帮我们矫正了对“离柜概不负责”错误认知,银行想借此逃避责任的计谋也不会得逞。不过,这件事还给我们另外一个警示——银行提醒我们当面点清存取的金额,还是很有必要的,要知道,银行柜员往外递钱时,经过了点钞机,数额多少有监控记录,若真的发生“短款”事件,有利于他们追讨;而我们呢?如果不在监控下清点存取款数额,不主要存留有利于我们的证据,没有这些小细节,那我们指望什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从这个角度看,“离柜概不负责”算是一种有益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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