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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给多该退”打“离柜概不负责”的脸
http://www.scol.com.cn(2017-12-17 9:30: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12月16日中国青年网)

  现在,不论哪个银行,都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而本案中,秦女士在银行取款时,银行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多给了秦女士1600元钱后,却非要秦女士退还这笔钱。在秦女士不愿意退的情况下,银行把秦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给银行。

  实事求是地讲,秦女士应该把银行多给的钱退回。但反过来讲,假如银行工作失误,把居民的钱少给了,或者付给居民的钱中夹杂着假币,是不是也应该补偿或者退换呢?事实上,一旦银行少给了储户钱,或者夹杂着假币,居民当场没有发现,在离柜后就没有了要回来或者调换的可能。因为银行会搬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来说事。

  作为银行,要求储户多拿了钱必须退,那就必须取消“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霸王条款。这一“霸王条款”早已不合时宜,有违公平。有些银行表面上常称“顾客是上帝”,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却常常为难客户。例如:银行卡欠费如果没有在还款日前全部还清,当期账单每一笔消费都会被计收利息。像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刷卡消费18869.36元,仅剩69.36元没有还清,当月就产生了317.43元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几年,许多银行虽然对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正,但许多霸王条款还依然存在。实际上,银行近几年制定了许多霸王条款。银行工作人员一旦失误,把钱多付给了居民,银行就会通过强行划账,冻结账户等手段把钱强行追讨回去。一旦有人银行卡透支了,到了还款日,哪怕就剩一分钱没还,也得按当月全部透支款计收利息。反正没有民众说话的权利。

  银行一直把自己和储户放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上,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不断地挑战民众对银行的忍耐底线。银行如果继续抱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霸王条款不放,那就一视同仁。一旦工作失误,把钱多给了客户,把钱要回来,但是,一旦少给了,也应该把钱补给客户,反正现在各个环节都有监控系统,有没有问题一查就查出来。当然,作为民众在遭到霸王条款,在自己遭到权益被侵犯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既是为自己维权,更是现身说法,为更多的老百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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