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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200万房租”不合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17-12-12 8:30: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北京出台了“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目前,北京已经有至少8个地块将在未来提供自持商品住房的租赁服务。不过,记者发现,这些将在未来用于租赁的住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便宜。北京大兴区某楼盘租户一次性要交近200万才能入住。(12月10日央广网)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中国铁建理想家”这个自持商品住房楼盘,建成后用于租赁,该楼盘却要求租户一次性交付十年的租金和二十年的押金才能入住。这个企业这样做,确实有他们的难处。该企业能在这块地皮上建自持用房,是因为整个地块在拍卖过程中超出了最高限价,也就是说,拿地的价格十分高,再加上建筑这些房屋需要大量的投入,如果按正常的“押一付三”收租金,那这些房租收入可能光还银行贷款利息也不够。

  一次性收十年的租金和二十年的押金,虽然不一定把全部投入收回来,但估计也收得差不多了。因为在该楼盘周边50平米的二手房价格目前也不过240万左右。这个企业每套房可以一次性收到近200万元左右,这些钱不但可以还贷款,也可以用于再投入,可以钱生钱,获得不小的收益。但这种“一次性收租金和押金”具有较大的风险,该企业如果把这些租金用于其他投资,一旦投资失败,老板“跑路”或者这些房产等被抵押,那么这些租户可能很难追讨。而且随着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政策的实施,房租价格可能会大幅下降,最后吃亏的恐怕是这些已付了钱的租户。

  出现一次性收十年的租金和二十年的押金的情况,是打政策的“擦边球”。今年4月,北京市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年限为70年,而且对外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但《通知》明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这个企业一次性收十年租金二十年押金的做示明显具有“以租代售”和“变相销售”的嫌疑。

  今年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鼓励一月一付。其次,《条例》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明确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等等。从而在维护租赁双方权益的同时,可以减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落实到位,制止这种“一次性收十年的租金和二十年的押金”的做法。同时也提醒房地产企业在土地竞标时,不要盲目抬价,一旦把土地价格抬得太高,建了自持商品房后,只能用于出租,租金收益肯定不会太高,成本在短时间内很难收回,一旦难收回成本,到时后悔可能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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