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该《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包括:对导游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对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导游建立黑名单制度等。(12月8日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
我国有关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真不少,总共有近百部。如:《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等,但近年来,导游宰客等问题频频发生。有导游擅自强行要求游客“补交”钱的;有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有强行要求游客购物的;有将游客多次“转卖”的……而且没有任何还价的余地。即使游客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后,有关部门大多只是用调解、要求导游道歉或者退款等简单处理了事,正是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放松管理,才使旅游市场的乱象越来越严重。
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管理再次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实施效果怎么样,不能只看《办法》多么严厉,还得看是否能执行到位。实际上,这次《办法》中对导游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之前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大多数都有过,只是这一次把一些条款加以合并和重申而已。当然,有了新的《导游管理条例》,关键还在于是否执行到位。如果还是像以前那样不好好地落实到位,那再好的《办法》也让游客一点也没有办法,再好的法规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业中与各要素关联最多、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环节。但近年来导游群体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方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形象,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出台《导游管理办法》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把《办法》执行到位,千万不能等导游犯了大错,等游客举报后才被动去处理。有关部门人员应该出其不意,经常深入景区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导游不再胡来。对导游有了一定的规范后,倒推过来对于旅游市场也会有很强的规范作用;对导游的权益本身也是一种保护,他可以通过自己优质的服务,获得更多的回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