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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遭连坐,体现立法智慧
http://www.scol.com.cn(2017-12-30 8:36: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恩亮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10月,66岁的安徽芜湖人卜先生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52万余元。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81户共134名业主,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元,福田物业支付15.2万元,共计508671元。15名房屋主人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承担责任。(12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近些年来,有关高空坠物遭连坐的案件并不鲜见。而每每判了这样的案子,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认为这样做有失公平。

  其实,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也不是随意而定,它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有些业主之所以遭连坐,一是其居住的建筑物处在可能加害的区域,二是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既然如此,为何还会引发争议?这不得聚焦到这一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公平上。客观而言,要说这一法律规定绝对公平并不现实,起码里面的连坐,分明是在主张,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就让所有构成嫌疑可能的业主都背黑祸。但是返回头来讲,毕竟对于这类高空坠物不可能做到有案必破,在能锁定加害区域“有嫌疑”的业主的背景下,总不至于让受害一方自认倒霉吧。从这一点来说,把加害区域“有嫌疑”的业主统统拉来连坐,反而体现了这一法律规定对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让“有嫌疑”的业主共同来兜底受害一方的“自认倒霉”。由此可见,这种连坐其实是用小的不公平换取大的公平,不仅体现了立法智慧,也充满了人情味,值得肯定和称道。

  当然,法律规定出这一连坐,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高空坠物谁都去依赖它。它是在公安没有破案和确定物业对小区管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无奈采取的一种兜底做法。这就告诫我们的公安,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去降低破案积极性,否则那就是不作为;也告诫小区物业,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去忽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否则照样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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