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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让试管婴儿感受“世上只有妈妈好”
http://www.scol.com.cn(2017-12-28 10:03: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男方林伟(化名)没有生育能力,女方陈萍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经双方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有了孩子,2015年8月和2016年,女方两次起诉离婚终于被法院叛离,在孩子抚养权判决这一点上,法庭考虑到“孩子跟父亲生活了将近三年,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较为熟悉”,“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等因素,将孩子的那边抚养权判给父亲。对此,讲情还是说理,一时间引发热烈讨论(据12月27日《钱江晚报》)。

  单纯从传统伦理和血缘关系上说,婚内女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有了孩子,却与法律上的“父亲”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而这种没有任何血脉关系支撑的“父子关系”,仅靠后天培养的亲情与法律关系维护,往往很“靠不住”,尤其是当子女长大成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之后,养育和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根本无法替代血脉亲情。相反,虽然是“试管婴儿”,却与母亲有着无法割舍的血脉关系,而这种血脉亲情不只会从心理上影响人的一生,更是任何外力都无法撕裂的感情纽带,出于对未成年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保护,在笔者看来,对于辅助生育孩子的家庭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属血缘关系的一方最为适宜。

  就林伟与陈萍情况来看,如果真如母亲陈萍所言,男方在离婚之前强行将孩子从母亲身边“掠走”自行抚养,2年多时间不让孩子母亲探望,造成孩子与母亲之间产生疏远感,而法庭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以孩子在父亲身边生活都已习惯,男方又不能生育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这显然是对孩子母亲陈萍的不公平。首先,孩子亲近父亲而“不认母亲”,并不是母亲陈萍的过错,正如专家所言,这样的裁判易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导向。会让人误以为只要“生米煮成熟饭”,法律就会“无可奈何”。

  很显然,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无论归属任何一方,在亲情和血脉伦理方面都不存在任何问题,对子女心理上的影响无非就是“单亲家庭”,但对于男方无生育能力采取辅助措施由女方怀孕生育的家庭,父亲实际上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存在,虽然离婚之后父亲依然还是“父亲”,但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维系在本质上就是“养父”,与“亲爸”的角色并不能同日而语,而且现在的孩子受教育和接受各种信息的年龄都较早,这对孩子心理上的影响绝对是年龄难以承受的,平心而论,包括林伟和其母亲在内,虽然强行将孩子留在了身边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实际上却是不明智的。任何时候“骨肉亲情”都会大于养育之恩也是令人尴尬的事实,当孩子一旦明白“真相”,林伟最后很可能会落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尽管这样预测过于残酷,但一语成谶的概率却是相当高。

  常言说“法律无外乎人情”, 法律的存在本身就不能脱离基本人情伦理道德而独立,说白了,无论婚内还是婚外,借助现代法律制度和医疗辅助技术生育的试管婴儿,“亲妈”是孩子唯一继承的血脉,也并不会因法律的决定与抚养人的改变而消除和割舍掉。尤其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特殊的境况更会让“世上只有妈妈好”这句歌词,在孩子心理成长方面变得更加真实和具体,而法院在针对这种家庭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既要依法更要尊重“人情”,在夫妻双方出于情绪化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法官更要从出于更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法裁决出“最大公约数”。能够让试管婴儿的抚养权归属于医学上的母亲,依然是最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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