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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律师退庭应当成为法治之幸
http://www.scol.com.cn(2017-12-22 14:39: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朱永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作者
  杭州保姆纵火案远远不是一起简单的案子。如果只是保姆莫焕晶一把火烧死了林生斌的妻子和儿女,2017年6月22日发生的惨案,应该不至于到12月21日才开庭审理。现在映入公众视野的是,如果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如果消防救助得当,也许,不会只有莫焕晶一个人活着。

  党琳山是莫焕晶的辩护律师。他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当地警方并未对消防方面的证人证言履职到位,只是象征性找了两个并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消防员,提供了证言。他认为这是失当的。因为,只有厘清了消防的责任,才会在弄清真相的基础上,有可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因为党律师一再请求当地检方和警方认真细致搜集消防员的证据,但是没用;也一再请求杭州中院允许38名消防员出庭作证,但是也没用;又因为该案举国关注,所以,他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诉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此案,或者浙江高院直接审理此案。但是,他一直没收到回复。于是在21日开庭当日没多长时间,党律师以此为由,提请杭州中院终止审理,但被拒绝后,他单方面宣布退庭,离席而去。

  党律师此举一刹那惊煞世人。有人说,他该倒霉了,吃不了兜着走,一定会被处罚,停业一年,罚款五万。有人说,他这么做也是情有可原,因为判处莫焕晶刑罚不是目的,查明真相以绝后患才是目的,因此提出异地审判并无不妥。也有人看到,他的猛然一击,恰好使问题暴露,比如,证人出庭问题到现在也没得到真正解决,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最后由法院说了算。如果证人不出庭的确有可能影响到审判,那么证人就必须出庭,而无须由法院裁量。而这一点目前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还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明确了“全省性”“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分别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具体标准并没有立法明确,主要由上述法院自主认定和把握。党律师认为,杭州保姆纵火案就属于影响大的全国性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依据并不十分明确。这一点对他不利,但又何尝不是一次抗争呢?

  采用管辖权异议、当众退庭的方式,迫使庭审中止,造成舆论压力,作为辩护人的党琳山,就能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完善自己的辩护策略、证据锁链,也是倒逼法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由此看来,辩护人的“蹊跷之举”,并非无理取闹。说实话,如果此举能够得到谅解,这有何尝不是法治之幸?我们乐见其成啊。

  至于杭州中院宣布,对辩护人的退庭之举,“视为拒绝辩护”,表示可能为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人,则有待商榷。业内人士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确有关于拒绝辩护的规定,但是拒绝辩护启动的前提,只有两种,一是辩护人提出,二是被告人拒绝,并没有赋予法院评判“拒绝辩护”的权力。而且,莫焕晶还坚持此前律师,辩护人也未与她解除合同。因此,辩护关系仍应存续,法庭不宜另行指定,进而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笔者以为,杭州中院还是收回自己的决定为好。毕竟,辩护人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法院的授权,法院没有权利擅自解除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法院也没有权利在当事人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擅自给当事人找律师,这一点应当成为共识。

  尽管林生斌等了半年之久,度日如年,但是也应该明白,即使判处莫焕晶死刑,如果没有真相,这又有何意义呢?党律师的诉求在一定意义上说,跟林生斌所达到的目的是同向的。那就是,对于林生斌爱人及三个孩子的惨死,“放火行为”固然是最重要的起因,但是这个结果与物业管理、消防部门是否履职尽责,很可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所以,于情于理,党律师的退庭应该得到尊重和谅解。

  斯伟江律师认为,杭州中院今天出来的官方声明,回避了律师为什么申请异地管辖,只是说,律师管辖异议不成立。但,你一个辩护人对杭州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不满意时,提出异地审理,是在情理之中,却在法条之外。由于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不得不很同情党律师。

  但愿党律师绝非无事生非的退庭不被惩罚,进而成为法治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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