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月14日《北京晨报》)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规定对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针对这一规定,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即使近亲属不吱声,医院也能抢救垂危患者”。这样一来就能起到与死神赛跑的作用,无疑让急救又多了一道保险。
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而言,生命的营救成败,时间是最关键的。但是,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基于辅助患者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权,尤其是在患者自己无法做出决定时,需要家属帮助做出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签字,医院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患者也可能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从而丧失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终身遗憾。
想起此前媒体报道的两则新闻。一则是2007年发生的“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事件,医生建议为产妇做剖宫产手术,但其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导致孕妇死亡;另外一则是今年9月发生的“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虽然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但焦点主要还是在“家属签字”这个环节。这两起事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属不签字致使手术不能正常进行,最终也酿成了惨剧。
针对以上两起事件,有人或许这样认为: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际,医生不应被“家属签字”的规定束缚,而应该根据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这样的说法固然有一定道理,毕竟医生的认知、判断都是基于专业技术的考量。但问题是,假如医生在家属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一旦出事,法律会因为医生的善心和主动施救而对其免于追责吗?家属维权之下,医生恐怕难逃违规操作之嫌。
正因为如此,本次《解释》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并且在制度层面给医生提供相应的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放心大胆地投入对患者的积极救治中去,从而让生命垂危的患者得到最及时、最精准、最高效的救治。当然,在具体医疗实践中,与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样重要的,还有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宽容、理解与体谅,医患双方只有彼此互信才能够营造和谐医患关系,这也是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客观需要。
总之,在病情与生命的危急关头,时间是关键的。那么,如何为生命营救争取宝贵的时间?显然,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就是最好的选择,这样一来就让急救又多了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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