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云南省怒江啦井镇的巡回法庭上,原告席上坐着啦井镇政府,被告席上则是啦井镇5名学生家长。啦井镇政府起诉称,5名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辍学,因而提起这场“官告民”诉讼。(12月7日《新京报》)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不断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治思想逐渐成为人们寻求公平公正、化解纠纷矛盾、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抓手”。各级机关部门更是如此,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效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擦亮“法制中国”这个鲜明“底色”。同样的,我们对法的理解和运用也不断产生新模式、新理念、新形态。
近年来,“民告官”并不鲜见,经常看到一些法院门口的公示牌上显示着,“被告人:某某政府。”民众对公共管理、公共行政、公共服务的不满,借助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常见方式,也越来越多地听到群众胜诉的审判结果。老百姓对法律的理解、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司法工具的应用在不断地进步。但“官告民”倒是头一次听说,尽管只是起诉学生家长放任子女辍学这样的“小事件”,却无不突显出法治文明深度发展的“大成就”。
平心而论,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把老百姓告上法庭,但若是遇到执法受阻、行政障碍,却又不适用强制执行手段时又该如何?不少政府部门出于无奈,往往会选择“就此作罢”“任其发展”,尤其不少案例还都涉及别人的“家事”,没必要管得太多。但也有一些执着的政府部门在为此想办法、找对策,毕竟每一个司法行政中遇到的“堵点”,都是我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攻克的难点、阻碍。怒江啦井镇政府“官告民”的实践可谓是一堂生动的司法课。
正如被告家长反映,此前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受到“读书无用论”影响,“如今吃上官司才知道,不送娃娃去上学违法”。当然,我们对“官告民”的关注点无需过度纠结审判的结果如何、达成调解的内容是什么,仅仅是提升群众的法律观念、优化社会的法治思维、明悉自身的法治责任等方面,意义都很重大。有益的“官告民”行为,正是借助司法的严肃性、审判的震慑性,给一些法制观念匮乏的老百姓进行深度普法、切身教育,这无疑可以对新时代法治文明的不断强化发挥出很好的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官告民”对加强新时代法治文明有着卓越的“里程碑”意义。我们各级政府部门不妨对无视法律、累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多一些“官告民”的有益尝试,这不仅符合“法的精神”的新要求、新期待,更有助于推进全民普法、提升法治文明、完善司法体制,让学法、懂法、遵法、守法成为人们的本分、常识,融入思想理念、融入日常行为。当然,“官告民”是手段、是教育、是感化,终究不能替代应有的社会治理、社会服务。意识理念的短板、不足可以用“官告民”这样的“司法教育课”来完善,而加大普法教育、强化精神文明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共同提升。终有一天,当我们主动将“官告民”方式“束之高阁”的时候,也标志着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上升到新的高度、达到新的层次,想必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期待、共同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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