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理论思考 >> 正文
业主大会的“深圳模式”值得借鉴
http://www.scol.com.cn(2017-11-28 9:52:40)  四川日报    编辑:林霜
作者:燕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拥有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书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设计了共有资金审计制度、资金使用公开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11月26日新华网)

  通俗地讲,就是深圳拟立法推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法人化,与物业公司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而在此之前,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居民小区选举成立的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没有明确的身份,更不能在民政部门或者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营权,小区内公共车库、电梯等公用设施只能挂在物业公司下面“代管”,不能真正决定小区内公共收益的处置分配。

  按照国家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制度,是社区自治的一种形式。因为业委会没有一个明确身份,名义上掌握着小区公用设施的物权,但实质上又没有直接的管理权,导致原本作为监督物业公司角色的业委会,往往对物业公司的某些做法无能为力。而今“深圳模式”好就好在,一方面拟立法赋予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业委会能够与物业公司充分博弈;另一方面,拟通过业委会的法人化,赋予其对小区公用设施的直接经营权,并决定公共收益的处置分配,包括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此一来,物业公司的去留与运营收入的决定权,就掌握在了业委会的手中,既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也有利于实现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实质性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多么完善与利好的制度设计,要实现其“制度福利”关键在于落实。相关资料显示,深圳早在1991年就诞生了全国第一个业委会,然而至去年4月,深圳市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仅约为34%,处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不能在更多的住宅区成立业委会,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都会成为“理论模式”,而业主的诸多法定权益仍是水中月镜中花。这是值得基层有义务指导社区成立业委会的有关部门认真思考的。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