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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为发展与规范破题
http://www.scol.com.cn(2017-11-28 8:08: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一片“破纪录”的呼声中,今年的“双11”落下帷幕。天猫“双11”全天成交额1682亿元,“京东11·11全球好物节”下单金额突破1271亿元……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举世瞩目的同时,电子商务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自2013年启动立法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就一直备受各界关注。(11月27 日光明日报)

  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技术层出不穷,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但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很不完善,突出的表现在金融支撑体系不足及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等,特别是法律的制定还没有及时跟上电子商务现状。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确实很难让法律能跟上。法律落伍必然会导致电子商务不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法如果再拖下去,势必会拖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后腿,同时也使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电子商务领域虽然各种新业态、新技术还会不断出现,但电子商务的基本模式、基本类型已形成得差不多了,因而,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是正当时。

  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太快,业态变化太多。但不管电子商务的业态和模式等有多大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或目的是不变的。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除了鼓励,还要包容,为创新和发展留有空间。完全可以把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纳入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譬如:共享经济可以归为“自建网站经营者”等等。只要立法部门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定义的开放性,使它能够容纳电商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等等,一些新业态的发展不足以对这一框架造成冲击。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是具体明确的,而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抽象性的特点,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要看立律制订者的智慧。一部法律的原则性始终都是相对的,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既抓住电子商务当前交易中的根本性问题订立规则,又尽可能开放包容,解决新业态产生的问题。譬如:总则和关于主体分类的部分保持了开放性,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义务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则应该有非常具体、规范的规定。另外,即使有的问题没有预料到的,但完全可以在实施可程中,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具体解释、司法解释等,进一步细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坚持在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应该侧重维护民众的利益。应明确破产后押金应优先清偿消费者。应该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等;应该明确只要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就应该符合交易的特征,都应该纳入电商法范畴,包括微商等。因为,目前打着微商旗号,卖假货、三无产品甚至传销的情况,还比较多。还应该明确,“下单”就视为合同成立、网络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等等。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能再等,也等不得。目前已正当时。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才能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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