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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不能成为“广场污”
http://www.scol.com.cn(2017-11-14 8:07: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新网11月13日电: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广场舞不能成为“广场误”,更不能成为“广场污”。广场舞早已经成为一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也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广场舞文化。然而不容否认,广场舞一开始就存在着若干问题,可谓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清者成为广场舞的灵魂和文化,浊者成为一种混世文化,不仅污人眼球,还污人耳听,如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而不知收敛者即是。

  其二,广场舞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是应有之意。烈士陵园跳广场舞,并非是在公园全被挤占,周边广场舞场地全被占领之后无奈之举,而是广场舞组织者爱好者就近原则,省劲且场地大才鹊巢鸠占于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的。然而,具备一般常识的人士均明白,烈士陵园是我国最具庄严性的场所,烈士陵园最应当受到广大民众的敬畏。烈士陵园功能表明,这里是烈士长眠之所,所有烈士英魂,应当受到广大民众的敬仰祭拜,而不是来此大跳什么广场舞。这里最应当响起的,是对烈士扫墓用专用音乐,而非广场舞欢快舞曲。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则预示着广场舞文化的堕落和黑白不分,甚至是香臭不分。一个对本民族烈士不持敬畏心的人群,不配传播文化,也不配存之于世。因此,广场舞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场所开展,既行禁令,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应当将此作为行为底线。

  其三,广场舞应当具备高雅“舞魂”。所谓“舞魂”,一为精神“舞魂”,二为行动“舞魂”。精神“舞魂”在于,当进行广场舞活动之始之终,都应当将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而大放高音喇叭,大肆干扰居民生活秩序,甚至侵占烈士陵园作为自己的活动场地,显然远远不具备高雅文化素质。既无“舞魂”,何来广场舞行为的文明与融民?

  所谓行动“舞魂”,即应当引导广场舞爱好者推选推举具备高雅文化素质,舞资深厚,且具备专业舞蹈知识的人士作为本团队“舞魂”,而这样的“舞魂”正如本通知指导意见所言,应当受当地文化部门,体育部门指导引导。而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应当在高雅“舞魂”的教授引导下实施广场舞健身活动。如此以来,加大科学决策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努力为广场舞健身活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才可以事半功倍的实现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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