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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斑马线,“抄告单位”不如“严交规”
http://www.scol.com.cn(2017-11-1 9:08: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车让人”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质,近日,市文明办联合市交警支队、市直机关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局等多部门建立并实施“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10月31日《西安晚报》)

  斑马线前“车不让人”,将被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西安这一规定乍听起来,似乎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仔细一琢磨,却感到有些不妥。凭啥是斑马线前“人不让车”抄告单位?礼让斑马线是我国交通法规中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那么,如果“车不让人”,就将当事人的行为抄告到其所在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内部处罚,那么,如果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其他规定,如随意变道、乱停放、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那么是不是也要“抄告”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如果不是,那凭什么仅仅违反了“车不让人”这一条要抄告呢?

  况且,如果驾驶员违反了交规就要“抄告”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又何在?查遍所有资料,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西安的这个规定,是由西安市文明办联合市交警支队等几个部门出台的一项措施。因此,这当属于一个行政命令,而任何行政命令的出台,首先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强推,就涉嫌违反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西安的这个“抄告”规定,初衷虽好,但看似“用力过猛”。

  再者,这种有选择的“抄告”规定,也存在“避重就轻”之嫌。众所周知,相比于其他更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不让车”,属于交规中违法较轻的一项。一个标志性事件发生于2015年,浙江海宁的贝先生因在斑马线上礼未让行人,被交警罚款100元并记3分。贝先生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后败诉,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撤销处罚并公开道歉。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维持了原判。随后,各地在整治不礼让斑马线上的力度不断加大,可即便是力度最大的几个省市,如北京,也仅为罚200元扣3分。其他地方基本上是罚100元扣3分,也有罚50元扣3分的。可见“车不让人”的违法成本较低。

  当然,这并不是说礼让斑马线不重要,实际上,“车让人”至关重要。数据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3%左右的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而行人,恰恰是交通事故中最主要的受害者。我国驾驶员违法能占到七到八成,斑马线前“车不让人”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断,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因此,整治不礼让斑马线,力度必须加大。

  然而,西安的“抄告”规定似乎把劲儿使错了地方。法治社会,无论做什么都要依法行事,而不能超越法律。如果认为“车不让人”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就不该在“抄告”上用力,而是在“严交规”上下手。也别总是抱怨司机“没素质”,当大量监控探头安装完毕,交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那些“没素质”的司机为什么就突然变得“有素质”了?同理,以前酒驾不断,但为什么入法后酒驾大量减少了?这就是“严交规”加上执法有力所致。

  可见,“车不让人”泛滥,还是违法成本较低,以及对违法者的有效惩处不够造成。不礼让斑马线,“抄告单位”不如“严交规”,把“车不让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再加上到位的执法,礼让斑马线的可喜局面势必将形成。(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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