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篇“岐山县枣林卫生院院长将救护车开回家”的文章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基层卫生院的救护车能另作他用吗?11月27日,岐山县卫计局称,该院院长没有将车开回家,而是开到局里办公,而宝鸡市卫计局表示,救护车只能用于医疗救护,不能另作他用。(11月28日《华商报》)
据调查,岐山县枣林卫生院院长离开卫生院后,行驶了约40分钟来到县卫计局,将车停放在院子后进入办公楼办理合疗业务,业务办完后,在下班前驾车回到了卫生院。医院院长并没有将救护车开回家,而是去行政办公了,此时,救护车虽然没有变成院长的“私家车”,但却变成院长的“公务车”,现在许多单位公务车没有了,医院院长也享受不到“公务车”,进而改为挪用救护车了,问题是,救护车被挪用“行政办公”难道也就可以了吗?
挪用救护车现象屡见不鲜。从2009年开始,福州市晋安区卫计局从宦溪镇卫生院借用一部救护车,并改装成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区卫计局的医政科、卫协会、项目办、财务室等科室及分管副局长邓晓玲工作使用; 2010年,7月1 日,河南农民孙永军突发急病,被送到医院。但当需要转院时,医院却称急救车不在医院。在等候急救车时,孙永军死亡。据医院工作人员和当地民众反应,平时急救车每日早晚接送院领导上下班,十分规律救护;灵宝一乡卫生院将救护车变身“货车”; 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经常违规乘坐救护车上下班。
救护车就是用来救人的,作为特殊用途的交通工具,车辆状态应该要么是在运送患者,要么是停在医院里,随时待命。而挪用救护车另作他用,虽然是去办公事,但救护车不在工作岗位,万一有紧急的病人咋办?耽误了病情这个责任该谁负?让人觉得可笑的,相关人员为了替这位医院院长辩解,竟然说,救护车的用途有两种:一、担负医疗急救任务,二、医院行政办公用途。“如果救护车在处于行政办公用途时,卫生院有救护任务,卫计局会调遣最近卫生院的救护车过来帮忙。”如此解释,一方面说明了不懂相关条例。因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一旦挪作他用,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是不懂得敬畏生命,没有生命至上意识,这是相当可怜的。
卫生院救护车只能用于医疗救护,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办公使用。这是常识,更是硬性规定。对于挪用救护车,哪怕是办公事也应该给予惩罚,在救护生命面前,不能有任何的侥幸,也不能有任何的特例存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