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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鹦鹉被判刑”普法到位了吗?
http://www.scol.com.cn(2017-11-9 8:05: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里养几只鹦鹉,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多孵了几对小鹦鹉,拿出去卖掉,也是自己的权利。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做法有违法之虞。前段时间,深圳男子王鹏就因为出售自养的珍稀品种鹦鹉,一审被判刑5年。(11月8日中国青年报)

  不久前,这起公众关注的“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辩护律师为王鹏作无罪辩护。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王鹏对于相关法律的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辩方则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归根结蒂,问题在于普法有没有到位? 

  这几年,一些普通百姓因为宰杀癞蛤蟆、捕杀黄鼠狼等而被判刑的案例不断出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问题是没有真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一些部门平时因为普法成本高,不注重普法,而执法却一头的劲,因为执法成本低,又容易出“成绩”。所以重执法轻普法,使一些本该让民众普及的法律而得不到普及,一些民众因宰杀癞蛤蟆、捕杀黄鼠狼等被刑拘和被捕时,一头的雾水。像本案中,深圳男子王鹏出售自养的珍稀品种鹦鹉,自认为自己养的,出售就不会违法,结果没想到被判了5年的刑。假如有关部门早一点普法,让民众知道出售自已养殖的鹦鹉也是违法的,就算能卖到再多的钱,他们也不见得会拿去出售。

  在农村,宰杀青蛙、癞蛤蟆、麻雀等是很常见的事。鹦鹉虽然不是用来吃的,但在市场上买卖鹦鹉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更不知道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然,怎么会有人在花鸟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公开售卖鹦鹉、青蛙、麻雀等动物呢?其实,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癞蛤蟆等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但自己家养的鹦鹉属不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恐怕很难说得清了。还有像癞蛤蟆等虽然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但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谁搞得清哪些动物被列入其中呢?不要说普通百姓,就算是机关公务员和大学教授也说不清楚。

  深圳男子王鹏因为出售自养的鹦鹉被判刑,但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加强普法。很多普通百姓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七五”普法刚开始时,中央就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事情做了之后有什么后果。再说,现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政府部门只要在电视上、报纸上做一些公益广告,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等发布一些公益信息还是十分方便的。如果每个公民都知法了,懂法了,如果顶风作案,那对他们买卖鹦鹉、捕杀癞蛤蟆等进行刑拘或者判刑,使他们没话可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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