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取代“双规”,一词之变,透露出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彰显反腐日趋规范化法治化。这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一大进步。
留置取代“双规”,有助于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反腐全面铺开、成效显著,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尽快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轮驱动、同向发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历来相辅相成,党的建设坚强有力,则有利于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方略坚决执行,则有利改进党的建设。习近平同志在报告中还指出,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此,反腐败、反四风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停止。
留置取代“双规”,反腐法理性明显增强。在以前的实践中,有腐败行为的非党员公职人员并不能受到纪检处分;而另一方面,腐败党员被强制带走调查、长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则有不符法律程序、侵犯人权的质疑。因此,建设国家监察体制、制定《国家监察法》,则有利于强化反腐的法理性。
让贪官闻风丧胆的“双规”(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具有司法办法的“留置”即将开启新纪元。从1990年正式实施的“双规”在反腐惩贪中发挥了巨大威力,如何延续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让“留置”发挥更大作用,使反腐工作更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大家热议和期待的。
翻阅《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暂未发现留置一词。在《警察法》中则有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见,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具体在反腐案件侦办实践中如何运用,比如,留置时间多久、留置地点在哪、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律师可否介入等等,都需要在即将出台的《国家监察法》中予以明确。
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律不兴,律不兴则行不通,行不通则事不成。启用留置权、设立监察委、制定监察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而且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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