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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的法条”该拿出来理理了
http://www.scol.com.cn(2017-10-29 9:26: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10月28日光明网)

  我国全面放开二孩后,原先的“超生即被开除”这样陈旧的法条早就过时了。然而,一些地方明知这样的“法条”过时了,却对此不但不清理,还动不动搬出来整人。试想,如果不是那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广东、云南等七省份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可能很难被修改。

  “过时的法条”不翻出清理清理,是因为有关部门在这中间夹杂着“私心”,在对自己有利时,可以拿出来“卡”老百姓。这几年,国家大幅度简政放权,经严格审核,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了1000多件国务院文件,这使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大大压缩。权力小了甚至没了,意味着部门和个人的“油水”相应少了。对此,一些原先掌握着一定权力的部门有点不习惯了,一些部门在地方立法中又夹杂起了“私货”,像“超生即被开除”这样的明显违反上层法律的法条还不肯祛除。

  我国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地方法规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各地应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该严格把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与之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也应该跟着进行修订。一些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出现“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虽然可能是在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之前制定的,但随着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实施,那种与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相冲突的地方性法条,也该修订了。

  另外,除了“超生即被开除”这一法条之外,如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条文也应该祛除。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各地围绕着对放开之前违规生育的,生三孩是否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争论不休。社会上普遍希望不再征收,而卫计部门还是强调要继续征收。特别是一些“黑户”上户时,卫计部门让他们必须缴纳“社会扶养费”,从而让很多“黑户”还是很难报上户口。因此,对“过时的法条”各地该翻出来清理了,千万不能等到民众被折腾了,也不能等到民众和专家提出意见后,等到上面发函后才去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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