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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见义勇为”也不能偏离公平轨道
http://www.scol.com.cn(2017-10-15 9:07: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见义勇为者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以依法加分;见义勇为者死亡,河南省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10月14日大河新闻客户端)

  河南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条例”,里面确实有不少亮点,如认定见义勇为牺牲,拟由政府一次性颁发百万抚恤奖金,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本省待遇”,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也能被认定见义勇为,以及见义勇为现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应救未救”罚两千等。其中,最给力的还是“见义勇为牺牲的,拟发放百万抚恤金”。这看起来更客观,也更人性化,当给予一些掌声。

  见义勇为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路见不平一声吼”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句褒奖。见义勇为本就是一种美德,历来备受推崇,也一直是激励人们与邪恶作斗争的精神支柱。不过,“自扫门前雪”的态度在别人遇到危难时还时有显现,因此,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就为见义勇为开启了“防护罩”,这也被不少人称为“好人法”。而河南拟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给予百万元重奖,就是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减少甚至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

  然而,“条例”修改5中却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对见义勇为者或子女的照顾,没有争议,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也毫无异议。可是,如果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经过考试合格才能被录取的高考,或是在考公务员这类“国考”上也要照顾,就显然有很大的争议了。

  对见义勇为者表彰和奖励,没有任何问题。见义勇为者临危不惧,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或在危难时刻救人等,其行为令人感动和敬佩,给予奖励无可厚非,这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正气压倒邪气,使社会变得更和谐、更文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是,奖励“见义勇为”也不能偏离公平轨道。照顾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甚至连考公务员都要照顾,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道德代表不了分数,道德在教育公平面前必须让位,否则,就不合理侵占了本属于他人的教育资源,有失社会公允。

  平时,大家都在不停地呼唤公平和公正;国家层面也一直强调要加强公民的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但在照顾就学升学上,这种意识往往就显得很淡,尤其是制定规则的决策部门。如果拿公平和原则做交易,即是破坏规则无疑,掩盖是“照顾”二字借口下带来的制度性破坏,使人们对制度和规则持“有例外”的印象。要知道,培养平等意识绝非易事,需经多代人的努力,也需制度的完善和文化的熏染。可要破坏这好不容易才培养起来的一点平等意识,却易如反掌。既然教育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竞争,就不应该人为制造不公。对见义勇为者及子女在就学升学上的照顾,就是破坏公平和公正。

  教育资源应公平分享,任何人都无权多拿多占,否则,就等于直接享受了别人通过竞争才能得到的资源,无疑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由此,根据情况给予见义勇为者多少物质奖励,恐怕都不会引起争议,可就是别破坏教育公平,否则,不但会引起巨大争议,甚至给寻租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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