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微信朋友圈存在大量的投票链接,如“××之星评选”“最佳××”等,其中一部分更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投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投票链接中,除了单纯的“投票”,还自带“礼物”功能,每个礼物均对应不同的票数,花的钱越多,购买的礼物越好,票数也上升得越快。所谓的投票变成了“烧钱游戏”。家长买票所花费的钱一般由投票网页开发者和活动主办方所得,甚至,有刷票公司专门承接“拉票”,投票刷票APP也应运而生。(10月9日 《新京报》)
商家或机构以评选的名誉,组织参与者进行投票、拉票,进而达到宣传与评选的目的,这似乎无可厚非。可是,有些投票评选变了味,向参与者传递“干得好不如投机取巧”的负能量,既有违公平,也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嫌疑,催生从中渔利的刷票中介,甚至演变成赤裸裸地“烧钱”,触犯法规。
谈及朋友圈投票N宗罪,相信很多评选参与者,以及被动的投票参与者都能说个一二三。公平的投票经过“烧钱刷票”的发酵,成了鸡肋。我们应当鼓起勇气,学会对有违公平原则 的朋友圈投票、刷票说“不”;对设置了刷礼物的投票,更应用法律的目光审视它。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部门、评选机构的投票,严重地扭曲了投票的公平原则,向未成年孩子传递了消极的信息,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园评先选优网络投票活动的通知》,要求应坚持“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坚持评选“不唯票、只唯实”。
教育部门的这个“通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投票评选,值得点赞。不过,在笔者看来,遏制违法违规、有违公平的“烧钱投票”,不能仅仅是教育部门出手,还需要多方联手。首先,网络培训组织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像教育部门那样,出台规范文件,矫正评选的唯票思维,叫停存在刷票瑕疵的网络培训。其次,很多的网络评选、朋友圈投票,都是广而告之的商业宣传,既然如此,就应当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那么,那些没有明确管理部门的网络投票,组织者在网络投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有责任进行审核、审查。
再者,有些网络投票的组织者与刷票公司狼狈为奸,从参与者的“烧钱刷票”中获益,这其实就是一种诈骗。因此,公安部门也应重视起来,在接到举报后,积极地介入调查,寻找证据,把组织者和刷票中介送上法律审判台。最后,朋友圈投票存在刷票行为,微信管理平台也不应是旁观者。窃以为,朋友圈既然是一个投票平台,应当从技术角度挤压刷票行为,挤干虚假水分。
事实上,最能发现“烧钱刷票”猫腻的,还是每一个参与者。然而,就算“烧钱刷票”存在N宗罪,很多人也都以为这是小事,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从这个角度看,参与者还应积极地否定、抵触网络投票,乃至举报,才有可能真正遏制住“烧钱的投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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