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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永远值得推崇的正义之举
http://www.scol.com.cn(2017-10-2 9:10: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随着“十一”国庆长假的到来,今天起,又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新变化。一批新规今起实施:见义勇为将受到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今天起施行,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开启“防护罩”。(10月1日《北京晨报》)

  从10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歌法》《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都已正式实施。而就民法总则中人们关注的热点,如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等,也都是亮点。现重点关注一下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路见不平一声吼”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句褒奖。见义勇为本就是一种美德,历来都备受推崇,也一直是激励人们与邪恶作斗争的精神支柱。如今,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多元化,见义勇为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人抱着“自扫门前雪”的态度,如果看到别人受侵犯、遭侵害的场面,一般罕有人站出来维护正义,甚至还有人对挺身而出者嘲笑甚至攻击。然而,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从来都不过时。而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不让见义勇为者吃亏的“好人法”。

  事实上,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之外主动的社会责任担当,目前还是存有法律上的空白。除了新修订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外,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其他关于见义勇为的专门规定。而当前的社会环境、舆论氛围对见义勇为者的挺身而出确实存在不利一面,甚至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但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匡扶正义,这个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最终解决,否则,就会冷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彰显。

  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社会道德水准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正义不会自然降临到我们头上,它需要每一名社会成员的竭力维护,这样才能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这里既有帮助别人的感动,也有不被人理解的心痛,更有“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相伴。为社会正义挺身而出,就应该受到应有的表彰和保护,因为见义勇为弘扬了正气,释放了正能量,助推了良好的社会文明风气的形成,体现了一个公民的强烈责任感。

  当然,表彰见义勇为者也要兼顾社会公平,一些地方出台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就有“用力过猛”之嫌。如某地为避免见为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就对见义勇为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上做出了“照顾”规定,这当然引起很大争议。对见义勇为者有多少物质上的奖励显得都不过分,但就是在更强调平等的子女入学升学面前,必须谨慎,不能因为表彰先进,就忘记了社会公平。

  而无论如何,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开启“防护罩”。这充分证明,中国正在朝着法治化方向坚实迈进,法律就是需要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得以修订和完善,以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法者得到惩罚。当然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活雷锋,但必要时还是需要见义勇为者现身,以让人们感受到一点正义的温度。这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用正气压倒邪气,使社会变得更和谐、更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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