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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最”遭“罪” 最不应该
http://www.scol.com.cn(2017-9-16 8:13: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家名为读库的出版机构在官微上发布的“抱怨”引发了不少关注。读库称由他们推出的一套童书《小小自然书》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由于该书推广文案中的“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使用了两个“最”字,被举报人认为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工商部门尚未对此举报做出最终结论,不过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不少图书也曾因在推广中使用“最”字遭举报(据9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按照我国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情节,相关部门可以对广告主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这也意味着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一旦使用含有“最”的词语,包括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等与事实不符并且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冲动消费的表述,都可能涉嫌违法。  

  “最”字和由最组成的词语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我们日常口语表述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比如最亲、最爱、最美、最脏、最伟大等等,这些基于感情上表达描述,非但不会让人产生歧义和误导,反而更体现出我们汉语言文化的丰富内涵。但如果作为广告语言使用在某类商品之中,给消费者传达的误导也是显而易见的,新广告法禁止使用的含有“最”的词语,其目的和指向也正基于此。比如商家用做工最精细,科技含量最高,最实用、最有效等来描述某些商品,不但存在明显的夸大其词,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和产生消费冲动,这些用“最”来描述具体商品的行为,本身也没有明确的尺度标准为依据,因此在具体商品广告语中禁“最”也是非常必要。  

  但我们汉语言文字本身就博大精深,具有很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即便是同一个文字,不仅在不同的语句中使用,读音和表达的意思内涵存在很大差异,对不同事物的描述和对不同对象的表达,以及给受众带来的感受,也是各不相同,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用于文学艺术性表达与对具体商品的表述是不能“一刀切”的。然就事论事而言,针对“最初的你”遭到职业打假人举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因为广告法中对“最”字的禁止“一刀切”,并没有另外给出解释,因此,既不能怪职业举报人是“没事挑事”,尚若真的诉诸于法庭,是否败诉还是两说,毕竟文学艺术表达与产品实际描述之间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线。  

  很显然,问题还是出在广告法对“最”字的禁用过于笼统,说白了,并没有将“最”字的文学艺术表达与广告语中的具体表述行为划出界线,让善于寻找制度“漏洞”的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实际上,法规制定的“粗线条”和“弹性过大”,在我国很多法规制度中都有存在,无形之中也造成在某些条款上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再加上汉语言文字本身内涵丰富,很容易引发误解。如果不是图书出版机构频频因“最”遭“罪”,在官微上发出“抱怨”并引发关注,包括广告法的修订者在内甚至法律界人士,恐怕也想不到会生出这样的麻烦。  

  无论任何法规制度的设计、制定和推出,刚性和清晰明了不给人造成误解甚至歧义都是至关紧要,法规条款制定的越细越明越容易实践操作,也越能防止由概念模糊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尽管职业打假人针对“最初的你”而进行举报确实不妥,更不排除背后纯属利益驱动,但却也给我们立法部门和制度设计者“上了一课”,当一项制度尤其是国家法规条款,本身存在边界模糊甚至概念不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很难避免暴露一些问题,尽管很多法规出台之后,也会随之推出一些权威司法解释,但这种解释说到底还是带有某种主观意图,并且也降低了法规本身的严肃性,如果立法部门能够在诸多法规制定中,能够更严谨、更仔细,更注重汉语言文字的特殊内涵,这样由“最”而引发的法律困扰,既不可能出现,也最不应该出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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