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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开远光灯出事担责需让更多人知晓
http://www.scol.com.cn(2017-9-24 9:25: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22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一起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一辆大货车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与一名行人撞击后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这也是四川省内首例因灯光错误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9月23日《成都商报》)

  这起四川省内首例因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众所周知,因乱开远光灯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然而,大多数驾驶员对违规使用机动车灯光所产生危害的认识还仅停留在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上,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却认识不够。而且,不少这类案件在最终判决时,因取证困难致使乱开远光灯者担责有限,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错误使用远光灯造成交通事故而担责的案例,以前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过,只不过这次是四川的首例而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否则就要担责,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其他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就拿本案来说,对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是否使用了远光灯这一点,宜宾警方在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勘验、夜间模拟实验,对涉事货车进行了科学检验,并委托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综合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货车在事发会车时使用了远光灯,且其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导致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事故责任划分后,货车方、面包车方及受害人曾某某家属均表示认同该责任划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可见,这样的认定使各方都能心悦诚服。

  以前,不少乱开远光灯者之所以能“侥幸”逃脱惩罚,主要是因为驾驶员在违法使用远光灯工作模式时很难取证,因为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很短暂,不容易认定。但如今,多数车辆都已安装了行车记录仪,事后提供现场视频很容易。因此,对驾驶员夜间是否错误使用了远光灯,就有望通过行车仪视频很容易得以认定。此外,如果正好赶上事发路段设有监控探头,认定起来就显得更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认定驾驶员是否错误使用了远光灯,就可以使责任更明确,而事后如何担责,就更有说服力。

  去年,深圳交警在整治乱开远光灯时,对乱开远光灯者采取了“看灯”处罚,即让其坐在一把“绿椅子”上好好体验一分钟,这在当时还引起过争议。其实,《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违法的驾驶员实施“看灯”处罚,其实就是“教育”之一种。不少违法者,对其反复说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这还是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采取的“看灯”式惩处,如果真发生了事故,想“看灯”连机会都没有了。

  据交通专家称,乱开远光灯会给对面驾驶员造成大约3秒的视线盲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远光灯的强光灼眼,恐怕大部分驾驶员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断。所以,绝不能把夜间乱开远光灯看成小事。对此,多数人都在呼吁加大惩罚力度,这就是对开“道德车”的呼唤和期盼。而四川首起因乱开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就具有警示意义,再次告诫我们,一定要依法依规驾驶,否则,就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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