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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要交“请假费”,劳动部门怎么看?
http://www.scol.com.cn(2017-9-24 9:18: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隔山打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请一天假要向超市交50元请假费!22日,某超市促销员余女士拨打新闻热线称,她打算请9天事假,要交450元钱请假费,余女士想问下这一规定合理合法吗?(9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稀奇古怪之事可以说是天天发生,请假要求先交“请假费”,这真是“大年初一翻皇历”——头一回听说。而余女士的这一遭遇看似一个笑话,其实已经把是否合理合法的“绣球”抛给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笔者看来,这绝不是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的隔空问话。

  从余女士身份来看,既是超市的促销员,也是企业公司的员工。虽然其工作岗位受超市管理,但其劳动和工资关系在公司。也就是说,其请假需经超市审批,工资却是公司发放。由此来说,余女士请假,超市只需把其缺勤的天数告知公司,由公司按企业内部规定扣除其相应的工资。即使因余女士请假要扣除工资,那也应是余女士劳动关系所在的公司按制度来执行,也不应由超市以“请假费”来体现。超市收取“请假费”的做法与乱收费何异?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员工请假本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况且也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职工不能请假。即便是有的企业单位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多少天,或请事假时间不能连续超过多少天,但这并不是说不准职工请事假,更不是请假交“请假费”的理由。按照余女士说法,自己当促销员后就没有在法定节假日休过假,作为超市为何不能把余女士的事假当作平时应有的补休充抵呢?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规定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还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今超市在收取“请假费”之前是不是应该先补发员工休假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仅如此,在此前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尽管超市主管强调“请假费”规定是超市的一项制度,每名员工入职前都学习了这一规定,但其恰恰忘记了超市制定规章制度也应于法有据,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既然如此,那这“请假费”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超市向劳动者收取“请假费”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发生这样奇葩的事情,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为了不丢“饭碗”,委曲求全,给了用人单位肆意妄为的空间;二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查处不到位,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壮了胆。

  回过头来想,看似余女士是向媒体新闻热线咨询“请假费”的合法性,可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实则是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举报反映。毕竟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劳动工作。因此,作为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余女士反映的情况牢牢抓住履行职能的主动权,及早介入,跟进调查,及时纠正超市的这一错误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以维护劳动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同时还应举一反三,开展对当地用人单位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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