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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1%收滞纳金”不符合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17-9-24 9:12: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一次向业主发了催告函,其服务的远大林语城小区内一套别墅的业主5年多欠缴5.5万多元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则达到了55万余元。(9月23日成都商报)

  按照物管方的解释,“滞纳金”是按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表面上看,这样收取没有什么问题,其实,物管方与业主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也就是说,虽然,这位业主迟缴了5.5万多元的物业管理费,但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30%。而这个物业公司却向业主收取本金10倍的滞纳金,显然是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而且,所谓的“滞纳金”其实应是违约金的性质,但这个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所欠物业费的本金,显得过高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业主在购房时与物业签订的,但这样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也是一个“霸王合同”,不是为根据每个业主的实际逐个订立的,根本没有业主与物业商量的权利。试想,这样的格式合同,如果业主不签字,也就意味着拿不到房,更不会得到应有的服务。几百万元的房子都买了,总不能为区区的几千元物管费而耽搁了买房吧。再说,就算是业主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应依法依规行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

  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虽然是有错在先,但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有权对业主进行提醒。试想,如果这位业主刚产生滞纳金时,物业公司就提醒业主会产生滞纳金,已产生了多少滞纳金,估计这位业主就会及时地把物管费缴上。就算按订立了合同产生了滞纳金,物业公司如果早一点通过司法途径等解决,也就不至于出现今天这一尴尬的局面了。

  物业公司这种按“每日1%收滞纳金” 的方式不合法理,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有违公平,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虽然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行规,但并不能代表国家的法律,这种做法除了不符合法律规外,也不符合情理。试想,有的业主在外做生意,有的业主平时工作太忙,到了缴费时间一忙就可能会把此事忘记了,要让他们缴纳每日1%的滞纳金,这显然缺少了一点人情味。物业公司原本是为业主服务的,这种强取的行为显然主次颠倒了。 

  当然,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相互体谅、相互配合。作为业主,要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当初购房时,不仅要看房子、房价等是否符合自己,也要看看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特别是订立合同时,要对相关条款进行研判,有什么不符合自己的意愿的,要及时提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发现合同等有违法律法规的地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调整。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要依法办事,多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与业主订立合同时,要多听听业主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双方和平共处,使双方都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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