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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并非可以“共享”事故责任
http://www.scol.com.cn(2017-9-23 8:26: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年底,被告陈某通过手机APP向福建省哒哒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共享汽车,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车毁损。事故发生后,陈某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后,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告知共享平台,由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双方在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运营损失赔偿方面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只好走法律途径。鲤城法院开发区巡回法庭受理了,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9月22日 东南网)

  在共享经济的感召下,共享汽车出现在大城市的街头,开始悄悄地走进了市民的生活。用户通过手机,简单地注册,即可使用共享汽车。用户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需承担责任,特别是在自己驾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

  新闻中,陈某使用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没有及时报警,而是悄悄地赔偿了对方车辆,想瞒天过海,对共享平台隐瞒了车辆的受损情况。这样的想法当然是幼稚可笑的。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运营损失赔偿等,这需要一大笔费用。本来,共享汽车的运营方买了保险,但由于错过了报险的时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共享平台当然要找肇事者陈某承担,但二者因分歧较大,于是就产生了司法纠纷。

  虽然该案件没有最终结案,但陈某要承担较大的一部分,这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悬念的。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户则是承租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事实上,按相关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使用者即便造成了车辆损失,也可以从保险上报销一部分。

  不过,就是有人想钻空子,不承担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他们想:出了交通事故,只要自己与对方私了,共享汽车的出租人找不到自己,则万事大吉,高枕无忧;退一步,就算后来发现了车辆损坏,也未必知道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大不了与后来的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然而,他们想错了,共享汽车一般都有定位和追踪系统,很容易依据车辆的行驶轨迹找到肇事者。再者,现在的摄像头那么多,肇事者想遁形,悄悄抹掉自己的责任,那岂不是痴心妄想吗?

  共享汽车尚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未来,类似的纠纷必定很多,这应当为共享汽车的投放者以警示:既要想方设法地避免交通事故,也应投入科技手段,明确责任主体,打消一些人共享汽车可以“共享”事故责任的邪念。同时,作为使用者,我们也应注意,使用前认真检查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一旦发生了事故,也要勇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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