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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猝死”,“自愿”绝非企业“挡箭牌”
http://www.scol.com.cn(2017-9-12 11:39: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陈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加班,是无数上班族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因加班过度而毁掉身体并不少见。近日,又一起悲剧因加班而生,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中国青年报9月12日)

  最终,法院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过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权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与加班的关系为由,作出了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的判决。人死如灯灭,再多的经济赔偿也难以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而文某所在的企业在发生这样的悲剧时并没有主动承担起应付的责任,反而以“自愿”作为挡箭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自愿”二字的托词,不仅让已经蒙受了巨大悲痛的逝者家属心寒,也让无数依然奋斗在加班一线的上班族们感到无奈和无助。

  究竟如何界定所谓“自愿加班”?是否只要提及“自愿” 两字,企业就能将“劳动法”视若无睹?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于情于理,“自愿”是经不起推敲的。“自愿”是指自己愿意而没有被强迫地去做。在企业中,大部分员工都会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而这份主动在领导施以重压后似乎就“变了味”。如果不加班,就会面对领导的批评和职责,甚至会被辞退而失去这份工作。在这种压力之下,主动积极就变为了强制而被动的积极。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要求员工加班,在很多企业中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大多数员工也选择了像文某一样的做法,为了保全一份工作,不惜以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为代价。对于企业自身发展来讲,依靠压榨员工加班来达到利益最大化,或许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稳操胜券”,然而,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企业要想利于不败之林,人性关怀是最为基础的必修课,人才是最为宝贵的财富,依靠加班来剥削人才甚至毁灭人才,无异于饮鸩止渴。

  无论为加班赋予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作为“挡箭牌”,法律的高压线是不容许任何人触碰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加班时限,属于违法行为。

  文某一案为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用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企业自身应当在血淋淋的教训中得到警示,在法律的边界之内爱惜人才,尊重人才,让企业的员工有更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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