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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孕欺骗入职”企业应该维权
http://www.scol.com.cn(2017-9-11 8:00: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前天,浙江金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9月10日《宁波晚报》)

  对于女性来说,找个工作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男女平等,但在就业市场中却未必。为了找工作,有的女性“隐孕入职”,这可以理解,但不能容许“隐孕欺骗入职”,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报道中的这位女职工不是“隐孕入职”,而是“隐孕欺骗入职”。因为在其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这位女职工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自己没有结婚,自然也不会有孩子,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可这位女职工才入职三天,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产假一结束,这位女员工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隐孕欺骗入职”,对此,企业应该依法维权,而法律绝对不能保证这样的欺骗行为。如果当时这位女职工不清楚自己怀孕了,也没有说自己没有结婚,后来知道了怀孕,企业应该给予保障其权益,但这位女职工却是明显诈骗。如果这样的欺骗行为能够顺利得逞,且没有任何成本,这对于广大女性来说,找工作只会更难,企业审查只会更严格,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如网友所说,这位女职工应该上“黑名单”,这不无道理。

  法律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其怀孕期间的权益。但对于“隐孕入职”需要厘清情况。如果女职工清楚自己怀孕,但企业并没有问,女职工也没有主动说清楚,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允许的;如果企业问了,女职工应该如实告知;还有一种情况是女职工不知道自己怀孕,是被动的“隐孕入职”,企业也应该给予原谅,而像报道中所说的欺骗行为,则应该维权,法律也应该保护企业的权益。

  女职工有时隐瞒怀孕情况,可能真的是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了,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这是实情,但却不是说谎的理由。况且,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当然,国家对于企业在聘任女职工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待遇,不能无条件让企业接受,更不能纵容“隐孕欺骗入职”,如果放任不管,最终吃亏的是女职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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