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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得逞者恐怕没什么职业前景
http://www.scol.com.cn(2017-9-11 7:59: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孙小姐在招聘会上看到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9月10日《长沙晚报》)

  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便提出辞职,公司还拿她没办法,这不禁令人唏嘘。就是公司想解雇她,也像报道中提到的李女士案一样,公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女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女工在入职前隐瞒了怀孕事实,该行为也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但求职者就是隐瞒了也不承担责任,这一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看似对用人单位有些“不公”,但处于对弱者的保护目的,此规定无可厚非。如今,看到的几乎都是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的“歧视”,如在结婚、孕期、哺乳期等,但对女性求职者或女工打用工法规“擦边球”的情况几乎见不到。那么,对这样的女工,当如何是好呢?

  既然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凭天由命”靠运气,对钻法律空子的人,只有靠“给我一双慧眼”了。而对这样的女工如何对待,倒是很值得思量。该女员工首先就违背了诚信原则,求职前对用人单位说了谎,可见其人品如何。诚信涉及一个人的品性,如果说谎,非但不能入职,更不可被重用。试想,谁愿意让一个说谎占便宜的人到自己的单位工作?而且,对员工们来说,恐怕也不会对这类不诚信的同事有多少正面评价。

  对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交辞职信的女工,即便法律拿她没办法,用人单位定也一会在孕产期结束后,很快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而且理由充分。女工的职业前景又如何?除非她不想继续工作了,否则,只要她在这个行业、这个城市工作下去,她以前由于不诚实的行为给原单位带来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势必使她“名声在外”,无论她有多大能耐,谁还会录用这样的女工呢?

  在一个越来越讲究诚信的社会中,一切违背诚实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丑恶”,哪怕说谎的人一时间占了一点小便宜,但终究不能靠谎言终其一生。靠“小聪明”耍小把戏,终究不过是一场空。虽然我国目前的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但至少口口相传,也一定会使部分失信之人无以遁形。该女工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更加警觉甚至对立,使偏见加深。正像有网友直言:职场环境都是被这种人搞臭的,害了自己不说,还害了一堆人。

  从“隐孕族”的所作所为来看,这种做法绝对是弊大于利,因为它以不诚实为前提。而且,该做法还很危险,不仅可能无法正常完成本职工作,而且对自己和肚子里孩子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出现意外情况致使流产。“隐孕”是继“隐婚”之后,悄然成为职场女性的另一种“生存策略”,但只要是“隐”,就会有后面的那个“瞒”。“隐瞒”不是正途,只有敢于面对自己的处境,坦然正视自己的境遇,就有可能被理解、宽容,反之,只能是鼠目寸光,害人害己。由此,“隐孕”得逞者恐怕没什么职业前景,靠欺骗得来的不会长久。(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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