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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自杀拷问僵化的手术签字制度
http://www.scol.com.cn(2017-9-6 7:49: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随后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5日《华商报》)

  多年来,抢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属签字已经习以为常,医院、患者、患者家属各方都遵守着这个规定,但这个貌似合理的制度似乎隐藏了残酷的另一面。我的手术谁作主?一般情况下,家属可以作主,因为需要签字的是家属,可患者却不能为自己的手术签字。在危急时刻,患者本人可以手术签字应该成为“现实”,这样才能够避免悲剧的重演。

  产妇已经三次提出剖腹产,医生也一直在建议,可家属却偏不同意。如果产妇能够自己作主选择手术方式,也就不会发生悲剧,可事实上,由于僵化的家属签字制度,使产妇极端地选择自杀,一尸两命惨不忍睹。

  类似的悲剧已经发生过。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李某因呼吸困难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面对众多医生甚至患者及家属的苦苦劝告,肖志军仍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竟然在手术同意书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在英国,曾有一名13岁女孩子患扁桃腺肿,急需手术治疗,但其父母拒绝同意,结果造成女孩耳聋。

  产妇跳楼自杀,一方面是其家属的愚昧无知,另一方面是僵化的手术签字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显然,患者只有同意权,却无签字权,可能够让医生信任的只有签字。

  毫无疑问,产妇家属的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也构成了对生命的威胁。一切以生命为重,即当家属由于明显不合理的原因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严重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医生可以请示法院对家属的意志予以变更,强令其同意治疗,当然,可以先操作再向法院申请,要不然,等法院同意之后再手术,可能生命早凋谢了。

  悲剧一再发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却是至今没有修改,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尊重生命。应当尽早规定手术及其他特殊治疗的签字同意权归患者本人所有、患者家属代为签字的优先顺序以及紧急情况下患者家属强制同意制度。如此才是保障生命的正确打开方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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