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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为镜鉴
http://www.scol.com.cn(2017-9-3 8:59: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向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海警方2日对“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作出处理:上海市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9月2日中国新闻网)

  上海警方在对“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的处理上,一是高度重视。9月1日,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和松江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当天中午12时,市公安局立即责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务督察总队开展调查。二是处置迅速。2日下午16时,案情基本查清。尽管是周末,上海警方坚持加班研究事件情况,对当事双方及时做出了处理。三是处理公正。坚持依法依纪处理,处理有理有据,不偏不倚,既处理了当事民警,也处理了涉事女子。上海警方直面问题、积极解决问题,值得肯定。

  上海警方对“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已经做出及时妥善处理,但就不能就此为止,还需把“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作为镜鉴,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教育大家从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把教训转化为有益经验。

  一方面,警察队伍要把事件作为镜鉴。“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中,相关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问题出在粗暴执法上。事件告诉我们,警察在执法中,特别是在对待违纪违规的群众上,在执法有力度的同时更要保证有温度,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要避免粗暴野蛮执法,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贯彻到执法的始终。要通过事件,强化警察队伍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把事件作为镜鉴。“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中,涉事女子违法在先,采用了推搡甚至掐警察胳膊等错误做法,构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作为公民,应认识到,法规是一切行为规范的准则,所有公民无一例外必须自觉遵守,这是公平正义的基石。事件告诉我们,公民对法规应存有敬畏之心,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使遵纪守法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高尔基讲:“反省是一面莹澈的镜子,它可以照见心灵上的污点。”“民警摔抱孩妇女” 事件引发热议,更应引发警察队伍和社会公众反省反思,以事件为镜鉴,明道理、守法纪,为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城市现代文明水平做出每个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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