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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反恐法与治安法受理范围
http://www.scol.com.cn(2017-9-1 8:15: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酒店未按规定对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被罚10万元;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被罚10万元……8月30日,云南省反恐办通报了5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典型案例。(8月31日人民网)

  从去年开始,深圳、杭州、南京、南宁、石家庄、温州、烟台等多地开出了“反恐罚单”,被罚的除了不对住宿旅客进行认真登记外,还有的快递公司因没有客户投寄的物品没有进行认真检查等。严格地讲,这些招待所、快递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那么这些行为真的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进行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此看来,《反恐法》与《治安法》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是有冲突的,一个是10万元的罚款,一个是500元以下的罚款,两者相差数百倍。

  由于这两部法律有冲突,给有关部门查处带来了太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进行选择性执法。动不动就用《反恐法》进行处罚,让人产生“恐惧”,特别是经媒体等报道后,人们还真以为这些旅馆等收留了“恐怕分子”。其实,旅馆没有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检查登记,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粗心引起;也有可能是为了拉客盈利;还有可能是旅客丢失或者忘带身份证件,只能用工作证或者其他人的证件代替。假如这些旅馆知道来住宿的旅客是“恐怖分子”,就是送给他们一座金山,他们也不见得敢留宿那些“恐怖疑凶”。

  法律不是儿戏,要有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反恐法》与《治安法》两部法律的冲突,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哪种情形属于《反恐法》的受理范围,哪种情形属于《治安法》的受理范围。同时,有关部门也要组织酒店服务业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讲清有关法律,让他们知道法律的规定及不按法律规定行事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只有宣传贯彻到位了,才能让公民知道执法的依据和条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治理。当然,有关部门在查处时,不能只从部门的利益考虑,更要冷静分析判断,千万不能动不动就用“恐怖法”来吓人,搞得人心惶惶,让人产生“恐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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