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浙江台州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宣传图片及举报页面,其奖励举报者“减分券”引发争议。北京律师王常清认为,“鼓励举报”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初衷并无不妥,但是否需要设立奖金和“减分券”,则值得进一步探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出现“钓鱼举报”。
(8月13日《新京报》)多地实践证明,“有奖举报”活动处于灰色地带,缺少必要法律法规支持。利用少数市民的贪利私心,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与公共机构的管理服务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偏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少数人的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谐相处。特别是台州交警部门规定,举报交通违法可获得奖金和“减分券”,更是有可能让“有奖举报”沦为“钓鱼举报”。
事实上,“有奖举报”制度的设立,本身也存在缺陷。比如,市民欲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拍摄留下证据,并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视频资料,这是否会造成某种乱象呢?是否存在“以民代政”“以奖代管”之嫌,从而有违法治精神?因此,从长远角度来讲,为合乎法治社会要求,完全借助于社会个体和以物质利益,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制度,是很难实施的。相关部门还得从建构法治精神的角度出发,寻求更具可操作性的监管举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