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国评蜀论 >> 正文
唯有“大智立法”方能取得善治
http://www.scol.com.cn(2017-8-21 8:21: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隔山打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法律,在人类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成功的执政者,无不视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放眼世界,大凡社会治理得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8月19日新华网)

  推进法治建设,立法必须先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如果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54年奠定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的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到改革开放后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任务目标,再到近年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国家在法治建设上可以说是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我国法律制定并不断完善的过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法律共有243部。而2016年,连新制定和修订的共有35部法律获得通过。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已经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更是达到369件。由此足见我国近年来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为助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这只是法治建设的第一步,而法能不能治国,能不能治好国,简而言之管不管用,能否行之有效,关键还在立法的质量。如何做到立善法,这应该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核心所在。不仅相关部门在立法上“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而且还要在立法上突出法律本身的灵魂,以增强法律的生命力。唯有大智立法,方能取得善治。

  “智”在以人民为核心。立法不仅是为了人民,也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这是民主立法的根本所在。因此,立法首先要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既要突出人民代表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广大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让法律成为民意期待的真实表达。只有如此,法律才不会失去人民群众这个基础,真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自觉遵守,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共识。

  “智”在与时俱进。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是科学立法的根本体现。立法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遵循客观规律。换句话说,就是每个时代其立法所要发挥作用的重点和方式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变化。建国之初,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组建和巩固政权、国民经济建设、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法制保障。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为实行和推行改革开放,重点突出了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环保法、立法法等法律,则突出了国家长治久安和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一根本目标。可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国家各项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立法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需以“大智立法”为指引,在国家立法制度的健全,立法质量的提高上下足功夫,进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大化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