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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车撞死自己”保险公司也应赔
http://www.scol.com.cn(2017-8-22 8:04: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墨江县的尹某某将车停在一处陡坡上后下车离开,之后发现车辆往前滑动,情急之下,尹某某只能从副驾位置攀爬车辆,想重新控制此车。不过之后失控的车辆驶离路面向右侧翻,尹某某从车上掉下后,被自己的车压住当场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因司机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畴拒绝理赔。(8月20日云南网)

  这起“自己车撞死自己”的车祸,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尹某某虽然投保了交强险12万元、第三者商业险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但因交通事故发生时,尹某某属于驾驶人也属于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只愿意支付其家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一险种的赔偿3万元。而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赔偿本车驾驶人、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故不予赔偿。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表面上看,尹某某是该车的车主,也是司机,但事故发生时,尹某某已离开车辆,实际驾驶人员已不属于尹某某,而是处于无人驾驶状态,如果是尹某某在驾驶,也就不可能发生这一事故了。再说,尹某某虽然情急之下,从副驾位置攀爬车辆,想重新控制此车,但没有能进入驾驶室内控制车辆,而是从车上掉下,才被自己的车压住当场死亡。也就是说,尹某某被自己车碾压致死时,他已不是车上的人员。如果是车上的人员,也就不可能被自己的车压死了。从这些情况来看,尹某某的身份显然不应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更符合此车之外的“第三人”的性质。只要司机离开座位,就是一位正常的平常人,我们不能以司机的身份来确定保险的范围,而是以事故发生时,人是否处于车内,是否处于驾驶室司机的座位来确定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有关条款的约定,对尹某某进行赔偿。

  尹某某是在自己的车外死亡的,死亡时不在车上而是在车轮下,相对自己的车而言是“第三者”,完全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赠付的权利。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促使投保人购买其公司的保险,以各种方式向投保人推销其开发的险种,并承诺在事故发生后,能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证。但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往往用各种理由少赔或不赔。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公众服务性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就是为了重复使用方便,不需要和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当出现对于“格式合同”不同解释的时候,应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此类案件,现在针对保险公司的合同,对于此类极端的情形,司机是否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产生了不同的解释。那么依据法律,我们应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此种情形,司机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交强险无论从购买还是赔付来看,都属于强制险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目的是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付,承担法定赔付责任。本案中,无论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均需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司机也应该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平时要谨慎驾驶,做好各种安全事项,以免由于自己疏忽而引发事故,给自己和家人增加麻烦。一旦发生了人命事故,保险公司就是赔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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