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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被判全赔是范本更有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17-8-10 8:02: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珠海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损失128693.74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据8月9日《羊城晚报》)。  

  持有银行卡且卡内存有大笔资金的客户,最大的担惊受怕之处莫过于“人在家中坐,卡已被盗刷”,稀里糊涂间自己的辛苦收入甚至全部积蓄就归了他人,即使向警方抓住“盗刷贼”,往往钱也已被对方挥霍一空,能够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向银行讨说法,正如银行在法院为自己辩解的那样,一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损失不多,客户大多选择自认倒霉。唯一可行且更有挽回损失希望的莫过于通过法律诉讼起诉银行,然多数情况下,由于客户搜集主张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是败诉就是由银行承担少部分责任,能够由被盗刷而获得银行全额赔偿的判决案例并不多。  

  从这起案例中就可以看出,银行的辩解也不能说没有道理,何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何某所诉交易为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密码由何某本人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能由何某本人掌握,凭密码进行交易,应为何某本人所为。另外,根据发卡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凭密码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何某本人所为。但法院的认为显然更有逻辑与客观性,何某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卡和密码虽然掌握在客户手中,但在终端机进行正常交易操作时,账号和密码也不排除因银行设置的柜员机以及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因安全和保密环境问题而造成泄漏,既然银行也承认被盗刷且认可盗刷所使用的卡属伪造,就不能仅以“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来推卸银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前者约定条款的前提是使用真卡,利用非真卡能够盗刷客户的资金,本身就是银行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上存在漏洞,这样的认定也正是“以事实为依据”,更体现了法院的“实事求是”。据此判决银行承担全额赔偿,着实更符合法理。  

  其实从心理角度来说,个人的辛苦钱存入银行,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都相当珍视和谨慎,其小心的程度远远要高于银行普通的工作人员,反观银行对储户的信息却一次次“莫名其妙”的被泄露出去,而不法分子往往正是从这些泄露的信息中,通过高科技手段制卡盗刷。何某人在珠海,卡和密码均没有向任何人泄露的情况下,卡里的现金被不法分子在境外盗刷,责任显然是在银行。但银行往往会认为是盗刷还是个人消费“扯不清”,且又站在主动和“强势”位置,均会把盗刷的责任完全推给储户。或者由公安机关破获案件之后,再谈责任问题。而香洲法院的判决和珠海市中院的维持原判,明显是将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划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不支持银行的辩解理由,这也是这起案件宣判的另一大“亮点”。  

  储户卡不离身被盗刷,在盗刷案件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全额损失,这样的判决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让人们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同时,这样的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还应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升级,储户是银行的客户更是银行的资金源泉,相互信任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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