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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首起文字诉讼具有警示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7-8-4 8:04: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据悉,此案系文著协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8月3日中新网)

  无论该案如何判决,都将在文字维权诉讼上具有警示意义。事实上,类似短篇小说《受戒》被侵权之类的情况,早就显得稀松平常,只是这起维权案最终以诉讼的方式被曝光罢了。目前,包括文字在内的各类收录、传播、销售等商业侵权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涉嫌非法交易行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使权利人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而权利人又出于诉讼成本等原因,无法有效维权,这就使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

  诚如报道中所言,目前,知识资源数据库生产企业通过向报社、期刊社购买报纸、期刊同期电子版的方式和其他渠道,获得新闻作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海量知识资源。但许多报刊社没有得到作者或权利人的许可,不能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进行转授权。对于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作品,知识资源数据库企业在网络平台予以收录、传播、销售,是对权利人的侵犯。

  现实中,此类涉嫌的侵权行为举不胜举。就像笔者所写的不少文章一样,未经笔者允许,就被不少报刊杂志或评论网站转载,且不支付稿酬,甚至有些连出处都不注明。这种侵权行为,对经常在报刊杂志或网络上发表文章的作者来说,恐怕都深有感触。而本次提起诉讼的是代表大名鼎鼎的汪曾祺先生作品的文著协,要是换成无名之辈,肯定不会引起这般关注。

  此案是名家作品涉嫌被中国知网收录、传播、销售,故具有代表性,不仅可以警示企业合法经营,尊重原创者的权利,更是对著作权问题的再次提醒。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文字版权问题,但实践中,还是有以身“试水者”,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文字版权保护上的亟待加强,同时又提醒人们,如今是法制社会,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文字保护,是创作者应有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能擅自违反著作权法。

  在传统出版领域和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都有大幅增长。据统计,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呈迅猛上涨趋势,其数量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这说明文字著作权,尤其是网络著作权问题,对原创者构成了严重侵犯。如果不依法加以遏制,对原创人的创作积极性将造成严重打击,非常不利于文字创作的繁荣。

  而文字诉讼最大的难点,就在于维权成本高,涉及范围广,且举证困难。一场官司下来,往往使维权者筋疲力尽,所提出的诉求还不一定都能得到满足。此外,文字维权同时也存在原版权欠清晰,描述不明确等问题。如6年前名作家贾平凹的《古炉》维权案,就看似一笔“糊涂账”。按照《著作权法》,创作者完成一部作品后,该作品的版权(包括数字版)即归作者所有,作者将作品交由出版社时,数字版是否可以转让给出版社,双方必须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数字版归属往往约定不清,对数字版、电子版的概念等也描述不清,没有说明授予的具体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结算方式、日后收益等,也就无法受法律保护。这告诉我们,传统出版在向数字出版转型过程中,规范文字合同,明确自身定位归属等,就显得至关重要。文字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文字维权,就是为保护知识产权做贡献。由此,文著协首起文字诉讼具有警示意义,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对文字维权产生积极影响。(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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