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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猝死同桌赔偿”合不合理?
http://www.scol.com.cn(2017-8-7 8:08: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年前,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同学聚餐,结果丁某醉酒后倒地不起,最终死亡。其余4名同学均出现不同程度酒精中毒的症状。丁某的家人向和丁某同桌饮酒的4名同学索赔72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4名同饮人要为丁某的死亡承担一成责任,赔偿丁某家属7万余元。(8月6日广西新闻网)

  某人饮酒猝死,同桌被判赔偿,这样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如:2014年3月18日晚,陕西的王某因儿子次日结婚宴请大家,曹某饮酒过量次日死亡。其家人起诉同桌工友,法院判14人承担民事责任,请客的补偿5000元,最后离席的补偿2500元,离席较早的补偿1500元,没喝酒的补偿500元。再如:淮北的马某搬了新家,邀请了张某等4位好友前来“燎锅底”。不料,因为饮酒过量,马某竟因为酒精中毒去世。最后,法院判决同桌喝酒的4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31521.24元。

  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劝酒的不良习惯。“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作为拼命劝酒、玩命喝酒的托词。酒俨然已成国人洽谈业务、表达感情的代名词。有人说,喝酒喝醉甚至猝死,应该是某些人自己的问题,是其自控力太差。像本案中,有关部门调取的录像显示,一起饮酒的4名同学没有对其劝酒,为何还要这4名同学赔偿呢?按这个思路,是不是酒店和酒厂也都要担责呢?法院之所以这样判,理由是,4名同饮人没有对丁某狂喝酒给予必要的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实际上,法院这样判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丁某饮酒过程中,同桌没有给予提醒,这种漠视的行为对于事件的最终不幸也有一定的纵容,所以同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饮酒本是一件十分欢快的事情。然而不知何时,喝酒已演变成衡量双方投入感情多少和交情深浅的砝码,变成了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种种劝酒逼酒陋习随之而生。在民间,劝酒、逼酒现象更为严重。常常看到一些醉酒者呕吐不止,跌倒昏睡,丑态百出。据公安部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数十万起,其中死亡事故4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如果同桌饮酒者明知或应知其饮酒过量,对共饮者存在即时危险性,如:一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作;明知对方是司机,且饭后又必须驾车等,仍与其共饮,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具备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因此,丁某的同桌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应该的。

  喝酒应有度,过量易迷糊,劝君莫贪杯,劝酒易生悲。对不善饮的人,劝酒之举实际上是公开的强暴,他把欢乐变成痛苦,享受变成了牺牲。这一陋习要坚决革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桌饮酒者要相互提醒,慎重考虑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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