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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别总是跟在媒体后面执法
http://www.scol.com.cn(2017-8-27 7:52: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几年激光手电伤眼的新闻屡见不鲜,日前,有网友爆料,在北京街头的一些街边小摊和学校附近的文具店中也有激光手电在售。在电商平台上大功率的激光手电,还被商家标榜为“防狼神器”。而据专家介绍,激光手电的热效应会造成眼睛和皮肤的伤害,若其能量足够强还可能导致永久伤害。(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此前有媒体报道,“牙签弩”、“电人枪”等所谓玩具,曾在全国各地热销,还发生过多起射瞎人眼等悲剧。名为玩具,实为管制器具的“牙签弩”、“电人枪”,越来越令人担心。

  或许又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在一阵突击式检查之后,据说效果不错,一些路边店的“牙签弩”、“电人枪”之类玩具“纷纷下架”(搜索发现,网上购买,仍很方便)。

  说怪不怪,那边厢整治似乎刚开了个头,这边厢“三无”强力激光手电即“闪亮”登场且产销两旺,它们登堂入室,跟此前“牙签弩”、“电人枪”之类一样,如入无人之境。

  这些年,社会治理有一个怪象,一遇到“难题”级社会问题,相关部门不是反求诸己,而是找出一大堆并不成立的客观原因,比如“立法滞后”、“人少事多,管不胜管”之类理由就信手拈来。

  而事实并非如此,以“牙签弩”为例,在治理上是有法可依的。为加强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早在1999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弩的生产、销售、携带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若监管者重视源头治理,严格执法,那么大量属于管制器具的“牙签弩”、“电人枪”之类都可以被挡在市场门外。即使进入销售环节,也不至于发展到如今“热销”的程度,更不至于等管制器具惹了祸,经媒体爆料,社会热议,才有所动作。

  更奇怪的是,牙签驽、“电人枪”等管制器具大行其道频频“擦枪走火”后,鲜有监管者被追究责任的。

  逐利是商家的本性使然,非法生产、销售,必须依法依规打击。

  而对于执法者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更要严惩不贷。而且,强调后者更为重要。

  涉及公众的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应有更高的敏感度,别总是跟在媒体后面执法,媒体介入报道,说明问题已经很严重。

  商家把可能对人的眼睛和皮肤导致永久伤害的强力激光手电标榜为“防狼神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管的链式失守,让功率严重超标的激光手电涌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这与“放狼”无异。

  “牙签弩”、“电人枪”还没有走远,或者说根本就没走。现在又来了强力激光手电。这一回,不妨“新账”、“老账”一起算,既查强力激光手电“一路畅通”的监管失守,也查此前“牙签驽”等管制器具乱象丛生的监管装聋作哑。

  这样,管制器具的乱象治理,才不会陷入海量生产——各地热销——四下闯祸——专项整治——故态复萌的尴尬局面。(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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