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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不作为的后果有多严重?
http://www.scol.com.cn(2017-8-21 8:00: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在湖南衡阳火车站,一对母子在出站打车时因拒乘廖某营运的黑车,导致当事人母亲被司机辱骂、殴打。当事人李某报警后,接警民警被指态度恶劣、出言不逊。8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衡阳市公安局了解到,涉事值班民警、协警已经被停职处理并接受组织调查,打人司机廖某依法被行政拘留3日,后续调查结果将于近期通报。(8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民警”就是警察,在我国叫民警,是因为多了一层暖意,因为每一位警察都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当然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每个人几乎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这说明,警察是老百姓的“主心骨”,无论老百姓遇到了多么艰难之事,只要警察出面,基本上就都能使正义伸张,使坏人被绳之于法。因此,民警备受推崇,在百姓心目中,民警其实就是正义的化身。

  可报道中的这些值班民警、协警,当老百姓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老百姓被某些恶徒辱骂、殴打且受害人已报案后,警察反而不作为。令人费解的是,当事人母子二人乘车返回派出所途中,一名开车的协警就开始辱骂李某这对母子。即便到了派出所,民警仍对报警不理不睬,竟让李某把黑车司机廖某“带来派出所调查”。令人气愤的是,母子二人回到火车站并发现安全受到威胁再次报警后,赶到的3名民警和1名协警态度恶劣,竟对李某和母亲破口大骂,并称大晚上报警“吵死了”,辱骂李某母亲“活得不耐烦”!

  警察不作为必须担责。一是负刑责。《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负行政责任。《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三是负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民警因不作为偿责任行为给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安民警所属的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而对公安民警因不作为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辞退、调离岗位等。

  去年12月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前夕,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警察法于2012年就已经修订过一次,4年后又提出“大修”,足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也在制度建设上逐步驶入快车道。然而,即便有了更严的治警法律,作为警察也要对此熟知,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欣慰的是,衡阳这几位警察因不作为被停职,并接受调查。而最终究竟如何做出处罚,人们拭目以待。而且,也不能仅仅处罚了不作为民警就万事大吉,还要追究监管不严的责任。那些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可视为法治的“前哨”。他们无论春夏秋冬,总是在街头巷尾,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为民伸张正义。而对警察中的少数“败类”,就绝不能纵容。

  因在报警后,警察不履行法定责任、拖延法定责任、未履行自身义务或未尽到法定义务等,导致公民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例,偶被媒体披露,也引起了民众的不满。而对执法于“街头巷尾”的这少部分“绊脚石”,必须严惩不贷。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可视为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否则,不仅是公信力降低的问题,更会使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甚至动摇执政根基! (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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