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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给无证者驾驶的车主也要罚
http://www.scol.com.cn(2017-7-20 10:55: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无证驾驶去接娃、无证驾驶上医院、无证驾驶来拉货……7月19日,成都交警六分局重拳整治机动车驾驶员无证上路的违法行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开车上路的5名无证司机,均被执行了行政拘留等处罚。(7月20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注意到,这5名无证司机的贺某某,情况比较特殊些,他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不能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据此,民警依法对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处以罚款105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当无问题。

  另据新闻披露,贺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非其本人所有,车主是吕某。但民警在对此已经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表示要对车主吕某实施相应处罚。若是这样,则存在着明显的执法“漏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项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贺某某称,吕某并没有让其开车,也不知道其没有驾驶证。这当然是贺某某的一面之辞,或有不“连累”车主的意思。但交警方面很有必要同时注意到另一个违法行为。在其贺某某行政拘留期内,尽快联系吕某调查核实,待查清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对吕某进行处罚。如果是明知贺某某未取得驾驶证,还将车交由其驾驶,则同样要依法处罚;如果是贺某某在未经车主吕某同意,擅自拿走了车钥匙,则另当别论。

  大量事实证明,许多无证驾驶行为,往往与违法借车行为结伴而行、如影随形。有鉴于此,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时,当同步追查机动车的来路,既罚无证驾驶人,也罚违法车主。这样的双拳齐发,远比单方面打击无证驾驶行为,更具执法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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