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金额1700余万元,销售金额277万余元,法院只判处两人100余万罚金,而不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对此,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将一审判决判处的110万元和50万元罚金,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罚金总额增加了4210万元。(7月9日 《检察日报》)
食品药品的安全不容小觑。被告人非法生产保健品,并且在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或将给食用者带来恶劣的后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对他们严肃处罚。然而,当地法院判决的罚金、量刑畸轻,与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去甚远,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被告明显地触犯了法律,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岂能轻轻敲打,一笔带过?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属于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罚金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戒不法分子。最后,法院听从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犯罪分子做出了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判处的110万元和50万元罚金,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罚金总额增加了4210万元。
食品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即便是出现了判决误差,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或二审来矫正。但是,法院的判决也应在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指导上,做出较为合理的判决,不能太离谱。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法院应当依据法规条款,按“生产、销售金额的2倍处罚”来处罚。可是事实呢,违法者生产金额1700余万元,销售金额277万余元,法院只判处两人100余万罚金,这样的偏差明显过大,是否有庇护不法分子的嫌疑?
二审过后,违法分子就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罪有应得,不值得惋惜。不过,法院的离谱判决,应当引发我们的深思。法院可以用容错机制,但太离谱的判决,罚金刑量刑畸轻,如果不深究原因,不追究责任,判决就成了法官手中随意拿捏的橡皮泥。如此,既有损法律威严,也给徇私枉法的提供可能。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法院应当先自查自纠,找出原因,若真的存在徇私枉法,主审员应负责任。
总之,药品掺假,唯利是图,图财害命,不法分子理应依法严惩;法院的从轻发落与案情不符,过于荒唐,相关人员难逃失职、袒护、徇私舞弊的嫌疑,所以,也要深度剖析、挖掘内因,乃至对违规人员追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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