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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蕴含“绿色奥秘”
http://www.scol.com.cn(2017-7-12 7:41: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海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站在雅安市荥经县城附近的兰家山公园,从山顶上极目远眺,四周青山绵延,风景优美。荥经县法院副院长陈燕指着公园内一片桂花树告诉记者,这些桂花树是由缓刑人员陈国明(化名)栽种的。因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国明不仅获刑,而且被法院责令补栽树苗。(7月11日《四川日报》)

  让获刑人员种树,荥经县法院的判决似乎很“蹊跷”。然而,正是这种看似“蹊跷”的判决,却折射出当地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通过法治之力更好守护生态文明。可以说,判决书里蕴含着“绿色奥秘”。

  环境资源案件,惩戒必要,对环境资源的修复更必要。以往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他们虽受到惩处,但受损生态环境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而雅安两级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补栽补种令”的做法,则妥善审理好环境侵权和自然资源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服务绿色发展。这种“让毁林者造林”判决和做法,既执行补种树木行为,又植入法治文化,宣传刑法、林业法等法律法规,达到以个案警示影响更多群众遵纪守法,爱护森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彰显了守护生态的司法之力。

  “让毁林者造林”,是雅安荥经县法院践行生态司法理念的生动写照。在本案中,因为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国明被荥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责令补栽树苗241株,履行两年管护义务。这对于修复生态资源,显然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说,判决犯罪行为人种树,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环境的修复,这既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惩罚、得到了教训,又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修复,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可谓实现资源案件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环境资源审判,绝不是一判了之。生态环境修复也是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着眼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全国近400个环境保护专门审判组织初步构筑的“司法穹顶”,护佑着美丽中国的青山、蓝天、碧水。而在四川,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全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仅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就已判令补栽补种林地900余亩、特定树木2万余株。补栽补种既发挥了刑法惩罚功能,也发挥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不仅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也在群众中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传播了绿色发展法治观念。可以说,正是环境资源审判“护佑”着美丽四川。

  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过去,对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刑罚。这种“一判了之”的判决方式对已遭破坏的生态资源修复有限,对犯罪行为人和其他群众的警示教育不深。而荥经县法院会同当地检察、林业部门,以补栽补种树木区域为依托,打造了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这样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再一罚了之,而是要当事人就地修复,无法就地修复的,则在基地内承担替代性补植复绿修复责任,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起到震慑作用,做到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司法构筑绿色防线,金盾守护生态屏障。责令毁林者造林,让判决书里蕴含绿意,我们要向四川学习,将严惩生态刑事犯罪与修复环境相结合,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最大化。(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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