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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的“小目标”折射农村管理大问题
http://www.scol.com.cn(2017-6-5 8:00: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山居闲人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我没有守住底线,没能经受住利益诱惑……”日前,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集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立忠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立忠上任后,就为自己定下了一个捞钱小目标:“3年500万。”(2017年6月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人生在世几十年,做个分阶段规划或定个奋斗目标,对自己实行目标管理,本是一件满满正能量的事。可是,身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李立忠,上任伊始不是想着如何在任期内带领全村老少爷们儿致富奔小康,而是先给自己定了个3年捞钱500万的“小目标”;最终因贪得无厌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再一次为小官大贪、小官巨腐加了一次新注脚。  

  其实,按照我国现行体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官”这个序列里还入不了流,顶多就是一个基层组织和农村自治机构的负责人。这个还算不上“官”的李立忠,之所以敢定下3年捞取500万这个在普通民众心里算得上天文数值的目标,就在于他手里拥有不小的、可以用来进行利益交换的资源。从一个村主任的捞钱“小目标”,可以折射出不容忽视的农村管理大问题。  

  首先是农村选举制度还有待完善。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5年7月,就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虽然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对机构的组成和职责、选举产生办法、权力运用方式,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等,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但是,从各地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太理想,很多地方不仅未能选出真正能够带领村民发家致富的好班子和带头人,甚至因为拉票贿选、黑恶势力介入等原因,使得不为村民谋利、只为自己捞钱的无良之辈,占据了农村基层的关键岗位。  

  其次是监管不力导致权力滥用。虽然《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级政府不得干涉,但同时也要求乡镇一级政府要给予指导、帮助。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给予指导,尤其是民主监督这一块。可是,个别乡镇一级政府,却未能尽到应有责任和义务,甚至对村委会尤其是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违规用权、利用职务之便搞利益交换等等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导致个别村委会负责人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给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所以,笔者以为,国家有必要在农村基层推行民主自治这个大前提不变的情况下,对村委会选举产生办法和监管上进行一些微调,使其更加完善。譬如规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必须从3人以上的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乡镇一级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权对村委会进行监管等等。(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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