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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马路“低头族”立法是与时俱进的态度
http://www.scol.com.cn(2017-6-21 8:01: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越来越多的马路“低头族”,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隐患”。对于驾车接打电话的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此,有民众表示,这些规定只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接打电话,但是对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为并没有明确限制,尤其对于行人玩手机问题,还存在监管空白,可以考虑采用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6月20日《法制日报》)

  对新出现的问题是否应该立法解决,关键要看是否有立法的必要。众所周知,手机近年来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依赖,因过马路时玩手机出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隐患。“低头族”之所以敢于冒险,就因为存在侥幸心理,却又不能处罚,这就更给“低头族”壮了胆。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员有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禁止“低头”的规定,但对“低头”行人的强制管理措施却是空白。如不采取立法形式加以遏制,今后不仅是“车撞人”,而是要“人撞车”了。

  不赞成马路“低头族”入法的人可能认为,只要加大宣传力度,就可以降低马路“低头族”的数量。然而,现实很无奈,对马路 “低头族”的宣传治理对策,已被证明失败,因为从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无论是提升自我约束能力,改掉”低头”习惯,还是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监督机制,还是拓宽渠道,广泛宣传“低头”的危害等,都无法降低马路“低头族”造成的交通事故次数。

  马路“低头族”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行人低头看手机却不看路,极大地增加了危险系数,其危害性绝不容小觑,走神、崴脚、摔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二是降低了道路通行能力,造成交通拥堵。尤其是交通高峰时段,拥堵反而又给了“低头族”玩手机、发微信、刷微博的机会。有些“低头族”甚至还利用这个机会给交管部门发微信、刷微博反映情况!

  交通管理本就是与时俱进的过程。很早以前,十字路口根本没有 “红绿灯”,那是1914年美国交通信号灯公司在盐湖城警官Lester Wire发明基础上改进的。而中国最早的马路红绿灯始于1928年上海的英租界。从最早的手牵皮带到20世纪50年代的电气自动化控制,从采用计算机控制到现代化的电子定时监控,交通信号灯在科学化、自动化上不断更新、发展、完善。可见。如果认为惩罚马路“低头族”没有必要,那么,就不是与时俱进的态度。对道路交通安全中的某一种行为立法,才是与时俱进的态度,

  当然,立法需要调集大量资源,要考虑立法成本,社会管理方式也不能全靠法律解决,还要靠宣传、自觉、提醒等。但是,在上述办法已被证明不奏效的条件下,就该把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诚如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所言:“对‘低头族’立法,就像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一样,虽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但是可以净化社会风气。”

  不赞成者还认为,即便惩罚马路“低头族”入法了,也会遇到执法难的问题,如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处罚方式进行,以及执法过程中要提取证据等,这些都需要执法成本。上述问题的确存在,但在生命安全面前,这些执法成本就显得次要了。侥幸心理要不得,一旦出事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现行法律中增加对“低头族”的管束十分必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与时俱进地对马路“低头族”立法,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良性循环,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为马路“低头族”立法,显得很有必要。(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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